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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

案例背景:

      张某家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历代都是本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宅基地一处。2017年9月,任城区政府要对张某家地块进行危改,并做出了张某家地块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中载明征收部门是任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是区政府下的街道办事处。由于征收公告给的补偿标准非常低,补偿款根本就不够买房子的,张某一直在跟街道办交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补偿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2018年10月,张某家被街道办强制拆除。

       张某觉得此次征收存在严重的问题,于是来到北京咨询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经过对张某征收公告的审查和相关材料的查看,发现张某家地块征收流程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做出的此征收决定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该违法强拆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

      张某听后很高兴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所里委派刘建华律师代理此案。

      刘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历城区政府下发的此征收决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属违法。并且判决也实际支持了刘律师的判断,在2017年9月该《征收决定》被判决认定违法,济宁市中级法院要求任城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但判决作出后并未采取补救。2018年10月的一天,张某房屋遭到众多不明身份人员暴力拆除。报警后,公安机关始终没有出警,张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张某得知是有任城区政府统一部署,街道办事处派人参与实施的拆除行为。有了这份证据,刘律师代理张某对任城区政府和街道办强拆行为起诉要求确认违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做为支持。

      任城区政府辨称其不是适格主体且该地块签约率已经达到98%以上,张某迟迟不签征收补偿协议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街道办认为其按照补偿方案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工作,自己的此行为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审理焦点:第一是济宁市任城区是否为适格被告;第二是被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刘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济宁市任城区政府为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做为被告的主体适格。

     关于被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刘律师认为,根据《XX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三十四条在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打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张某所在项目土地尚未经依法批准征收,即未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也未对房屋做出补偿就予以强制拆除。

    最终法院认为:历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某房屋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判决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
 
      在这场正义与违法的较量中,以京云律师代理的被拆迁人一方获得了全胜、完胜。从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出一个区县级政府的征收项目有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整个征收行为都是违法的。但作出判决时却已经给广大被拆迁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接下来就是要求政府进行合理的补偿和赔偿。这个时候就是我们拆迁律师经常说的,已经找到了政府的问题,谈判的天平已经倾向被拆迁人方,最终能够取得合理补偿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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