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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单方出售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

庞、伟于2003结婚,并于2004购买一套一居室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了庞的名字。 2006年底,庞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业楼,并打算出售之前购买的一居室。庞某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将房屋出售给郭某,随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没想到,庞某和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久,一居室的价格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此时,庞某感到后悔,于是与妻子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出售该房屋,理由是所出售的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庞某出售的房屋是该房产。未经魏先生同意。回到庞、韦那里。
争议点:未经配偶同意单方出售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律师意见:在
《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会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配偶双方所有。未经授权的处置就是未经授权的处置。
《物权法》实施后——法院审理本案时,将重点审查郭某、庞某购买房屋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结合本案情况,法院查明购房者郭某、庞某系陌生人,且只是基于自身需要善意购买该房屋后,法院判决郭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房子,不需要归还给庞、伟。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就有权处分房屋。善意第三人判断房屋所有人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对于庞某与韦某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有庞某的名字,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庞某有权处分该房产。因此,郭某购买庞某名下的房产并通过业主取得所有权是完全合法的。这里,《物权法》更关心善意第三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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