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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遇偷拆,圣运教你如何确维权

【案情概览】:
       张先生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堡街道某城中村,2010年11月,西安市浐灞管委会和灞桥区人民政府,在张先生所在城中村全面启动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由于未能与拆迁方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双方始终未就该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合同。2011年1月初,相关单位和人员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强行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张先生随即拨打110报警,要求110民警制止强拆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查处,然而,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
       2011年8月22日,代理律师以委托人张先生的名义,向西安市公安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西安市公安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应。为了进一步给对方施加压力,代理律师于2011年11月,以委托人张先生的名义向陕西省公安厅反映西安市灞桥区公安分局的查处不作为行为及西安市公安局的复议不作为行为,请求相关机关查明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公安厅接到委托人寄送的相关材料后,过问此事,迫于压力,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于2011年12月6日向委托人张先生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称:“经调查,此事属于街道办的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我所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对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故不予受理。”
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委托人的房屋被不明主体强拆后,终于确认了违法主体,为接下来的依法维权扫清了障碍。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之规定,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房屋遭遇强拆,公安机关负有及时查处,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对于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办案点睛】:
       很多时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被侵害时,很难取证证明具体的侵害对象,针对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诉讼程序很大程度是为了获取证据,确定违法主体,这也是维权策略之一。
王有银律师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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