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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诉无效,京云律师助其解困

文章导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订合同的主体不适格;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却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被诉无效,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助其解困

案情简介

最近,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刘先生遇到了房屋买卖合同被诉无效的问题(文章姓名均为化名)。
事情是这样的,刘先生名下有一套一居室,刘先生的父亲名下有一套三居室,因刘先生有一对双胞胎儿子,一居室住不下,于是与父母协商,并经过父母同意后,刘先生一家与父母置换了房屋,但是房屋登记一直未变更。
 后来刘先生父亲生过一场重病后,考虑到自己年纪已经很大,担心身体会有突发情况,提出要把房屋过户给刘先生,并让刘先生去咨询房屋过户登记的手续和材料。
经过刘先生咨询,房屋过户需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以及产权人当场办理,不用夫妻同时到场。
 
 
后来,父亲与刘先生一起去不动产登记处办理了产权变更。
变更的时候,因为老人年纪较大,走的是老人绿色通道,并且工作人员将格式版本表格以及需要填写的内容,让老人填写。
因为走买卖房屋的手续最简便,刘先生和父亲选择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区域指导价格的最低价签署了《买卖合同》,母亲事先也是知道和同意的,当天就完成了房屋产权变更。
但没过多久,姐姐就怂恿母亲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现在母亲是原告,刘先生和父亲是被告,原告方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收到被诉通知的刘先生一时手足无措,儿子建议他先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下看看有什么办法。
经过朋友介绍,刘先生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热情接待了刘先生,在听取了刘先生的案件情况后,京云律师告诉刘先生,原告以被告恶意串通,低价出售涉诉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实情不符,案件是可以办理的。
经过京云律师一番分析后,刘先生对案件有了信心,将案件委托给京云律师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被诉无效,京云律师助其解困

办案过程

1. 京云律师积极调查取证,为应诉案件做足准备工作
京云律师接案之后,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负责刘先生的案件,律师经过案件研讨后,明确了具体的案件思路和分工。
大方向把握后,京云律师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工作,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京云律师取得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和电子证据。
并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调取了与涉诉房屋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前期准备工作做足后为后期顺利应诉做好了铺垫工作。
2. 京云律师把握关键,帮助案件成功胜诉
原告以二被告恶意串通,低价出售涉诉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京云律师指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但是,本案中并非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对于二被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原告是知情并且同意的,此前,对于换房原被告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涉诉房屋过户到刘先生名下,完成双方换房的目的。
但是因刘先生与妻子离婚,原本要交换的房屋因登记在前妻名下,因此,暂时无法过户给父母,因此,在姐姐的撺掇下母亲才提起本案诉讼,并且母亲年事已高,并不认字,对于在起诉状上签字也并不清楚。
并且我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京云律师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让案件走向瞬间明朗起来。
 
3.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也要依法行使诉讼权,诚信诉讼。
2020年3月23日,原告明知二被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涉诉房屋过户一事,并未提出异议。在过户完成后,原告可依约要求刘先生履行义务,或依法解除合同。
原告不应该以二被告恶意串通,低价出售涉诉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评析

京云律师提醒大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主体不适格、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合同是无效的。
但合同是否无效不仅需要看是否符合无效的标准,更要看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合同无效事由。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及时沟通,互相理解。遇到法律纠纷,可以提前咨询律师,避免陷入被动。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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