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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通行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如果是地上权,就叫地权。如果是因为相邻关系,当事人通过有偿方式约定的权利称为地役权,两种权利都受民法典保护。那么,地上权和地役权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不同概念: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对象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原因不同:前者是由土地划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引起的;后者是以地役权的存在为基础的,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按照意志的单独行为。
淘汰的原因有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后者是由于丧失土地、客观事实不可能、放弃、期限届满或其他预定事件。
不同的权力:前者可以处分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后者只有使用权和充当从犯的权利。
不同义务:地役权人在服务用地上修建的设施,服务用地所有者可以使用。土地所有者没有这样的义务。
相关知识: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正权是使用服务用地的权利。根据权利的不同,这种使用权可以分为:占用使用权和非占用使用权。比如在别人的土地上修建和维护运河,就是利用占有;把别人的土地传下去,就是利用非占有。
当役地的所有人、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役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土地上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禁止阻碍通风、照明和工程作业是一项消极权利。
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役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如果因行使地役权而造成损害,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赔偿。如果权利行使不当或缺乏避免损害的必要注意,他们应负责赔偿造成的损失。
义务:
1.地役权人应当选择对服务用地使用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式,在不过度损害服务用地使用的情况下,通过地役权增加服务用地的价值。此外,地役权人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改变或者损坏服务用地的,事后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地役权人应当注意对行使地役权的服务用地内修建的电线、管道、道路等设施的维护,避免服务用地人因其设施受损而受到损害。此外,地役权所有人应允许服务者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这些设施。
地上权是将国家或集体土地用于建筑物或其他工作对象的权利,地役权是为方便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人在服务用地上建造的设施可以由服务用地所有者使用。土地所有者没有这样的义务。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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