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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母亲用父亲工龄购买的房子,打算赠给大儿子,不料半路杀出个小儿子

古语有:“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为何发展到今天,这句话不再适用了呢?现在的兄弟姐妹,为了父母的名下的房产,往往争得不可开交,比如下面的两个兄弟。

 

十几年前,田女士使用自己和已故丈夫两人的工龄购买了单位的一套公房,田女士支付了全款,房子也登记在自己名下。田女士有两个儿子,如今她想把房子赠给大儿子,小儿子不同意了,他觉得,母亲买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房子就不该是母亲的个人财产,也不能母亲一人说了算。

母亲用父亲工龄购买的房子,打算赠给大儿子,不料半路杀出个小儿子

那么,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该规田女士吗?田女士有权处置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享有,死亡时终止,虽然田女士在购房时使用了配偶的工龄,但是配偶在田女士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取得房产证之前就已经死亡,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能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子并不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购房时使用的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部分,仅仅属于已故配偶的财产性权益,对这部分小儿子可以另行主张权益,在实践中一般是按照特定的计算方式对他做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并不足以改变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田女士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房屋。

 

法律链接

 

《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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