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集体 “土地”更好发挥保障性作用,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近年来,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市场化,“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已经从构想落实到2019年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相对承包人来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所有权人(村集体、村民小组等)签订承包合同后,可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而经营权则是指承包人将土地以出租或者转包等形式流转出去后,转入方享有的权利。
第一,流转的主体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组织成员,且流转应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土地的经营权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第三,出租或者转包等流转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权人剩余的土地承包期;第四,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第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依据;如果流转的期限在五年以下,不办理经营权登记;如果流转的期限为5年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办理经营权登记;办理登记后,具有公示效力,经营权人可以对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首先是流转的价格,一般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将未发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流转,交易的底价则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决定。其次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及其他相关交易凭证,一是为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便利,二是可以在发生纠纷时积极维权。最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如果存在争议,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不仅能保障承包关系的长久稳定,而且会极大缓解人地矛盾。如果您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上还存在疑问,请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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