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征迁力度,征收方在未与拆迁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了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拆迁人遭遇类似情况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徐先生与其母共同居住在安徽省某村,2013年8月,该房屋因当地的新城项目被纳入征迁范围。2014年7月,为了加强征迁力度,征收方在未与徐先生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委托了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徐先生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
2020年6月,征收方对徐先生作出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称徐先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却迟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作出了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的决定。
随后,徐先生与其母将征收方诉至法院。
徐先生与其母诉称,在其未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及相关安置补偿政策的情况下,征收方作出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不仅实体与程序均违法,且其规定的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其正常生活生产需求,且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对此,征收方辩称,徐先生所有房屋所在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政府已按法定程序与规定履行了征收手续,发布征迁公告与征迁补偿安置标准。且徐先生所在的集体组织已签订了征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外,征收方是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标准确定的补偿金额。在徐先生不配合评估的情况下,征收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数额后,依法下发及送达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在徐先生所有的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单未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合法送达,评估程序不合法。
最终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决定》,并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认为,评估报告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依据,征收方在未对评估机构的选定等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下,采纳评估报告单作为行政补偿的依据,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拆迁王有银律师还提醒大家,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是拆迁方和拆迁户双方协商共同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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