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征收房屋过程中,相应的补偿是针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的,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房屋承租人租住房屋多年,在拆迁时以租赁合同没到期为由,想要与房屋所有人分的补偿款的情况,那么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
小张与拆拆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拆拆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商业楼出租给小张经营,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间,如果因政府征收拆迁,则双方同意自拆拆公司通知小张时该协议终止,小张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拆拆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2019年5月,案涉租赁房屋被征收拆迁。拆拆公司书面通知小张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小张搬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小张同意搬出,但要求柴柴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搬迁费、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拆拆公司则认为,小张并不是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权获得补偿,且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损失,拆拆公司不承担责任。
小张是否有权获得装修损失赔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中约定小张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拆拆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但因拆迁方给予的相应装饰装修补偿应当归承租人享有。因此小张有权获得装修损失补偿。小张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虽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拆拆公司与拆迁部门未对其临时安置的情况下,有权获得拆拆公司实际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中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故法院最终判决拆拆公司向小张支付装修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尽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承租人能否获得房屋拆迁的补偿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主要需要考量拆迁补偿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在当事人对承租人的相应补偿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所以,如果是企业租赁的房屋被拆迁了,承租人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的。
具体来说,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分配,通常如下进行:
1. 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 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对于装饰装修部分,其中能够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离;其中不能拆除的,如果合同还未到期,则该部分的补偿由承租人享有;
4. 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和出租人受到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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