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案观察:医疗企业偷逃税、虚开的常见类型
(一)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与费用偷逃税款
1、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确认收入、不开票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税务机关通过调取企业银行流水、应收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发现扬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在2020年-2022年期间,取得的货款共计138万余元,未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亦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82万余元。税务机关认定该违法行为系偷税,对其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
该企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收取了货款,但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亦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事实上,就增值税而言,即便企业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确认收入。需提醒广大医药企业注意的是,会计收入准则与税法确认收入的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税会差异,相关财务人员应当做好调整,避免因政策不熟漏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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