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
2、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经市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载体;
3、经浦东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二章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三条 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建设
《办法》第二条创新型孵化器绩效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重大贡献评估。绩效评估奖励与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相关政策扶持要求中的区级配套资助部分从优不重复。
1、综合评估是指对创新型孵化器日常运营、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实施量化打分,满分100分。综合评估分值低于60分的单位,绩效评估不合格且不安排奖励资金,并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再推荐申报市级(含)以上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及资质认定。综合评估分值高于60分(含)的单位,按照实际分值测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重大贡献评估是指对综合评估分值高于60分(含)的创新型孵化器在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打造专业化功能性平台、国际创新创业品牌影响力等重大贡献方面实施量化打分,按照实际分值测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
《办法》第二条科技企业加速器绩效评估主要是指对科技企业加速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企业加速培育、市场专业服务对接、企业融资对接等方面实施绩效评估。
评估分值低于60分的单位,不安排奖励资金,并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扶持资金或资质认定;评估分值高于60分(含)的,按评估情况安排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五条 支持优质项目入驻创新型孵化器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于入驻团队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所资助的团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市级(含)以上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2、入驻创新型孵化器。
第六条 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创新型孵化器内培育企业的创新创业成本主要是指创新型孵化器空间使用成本。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须低于房屋租金的实际发生额,并按照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乘以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每平方米租金单价予以核算,其中,租赁工位的企业按照每个工位6平方米乘以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每平方米租金单价予以核算。
支持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须在创新型孵化器内;
2、企业入驻创新型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在创新型孵化器内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
第四章 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能级
第七条 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项目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3、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研发投入,其中购买设备占项目投资额80%以上,企业须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台账管理;
4、项目于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目前已竣工完成。
5、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6、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八条 支持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培育计划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对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支持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8%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平均增长率达30%以上(满足其中2项);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增长潜力,产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领先。
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条件:
列入培育计划后,连续两年(含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五章 支持功能性平台建设
第九条 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办法》第五条国内外知名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是指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一流大学及科研院所,且符合浦东高质量发展战略方向。经费评估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费、房屋租金、研发设施硬件费用。建成后经评估,给予核定总投资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加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条 支持服务机构发展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服务机构是指为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新区按照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一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结果中评价为优秀;
2、为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免费、优惠服务,服务家数达100家以上。
第十一条 支持小微企业担保融资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有关政策内容按照《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增信基金管理办法》(浦财x[2019]xx号)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有关政策内容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浦财会[2019]14号)执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1、发布指南。浦东新区科经委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项目受理。张江科学城内项目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张江科学城以外项目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受理。
4、项目审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张江科学城内项目。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对全区项目进行会审。
5、项目公示。浦东新区科经委负责对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6、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张江科学城内项目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拨付,张江科学城外项目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拨付。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负责浦东新区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
2、信用管理。浦东新区科经委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等工作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诚信情况记录纳入浦东新区信用评价体系。
3、责任追究。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浦东新区科经委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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