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征收中,大家是否遇到这类问题呢?
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强拆强征行为真是五花八门,各有千秋,前两天,一位来自江苏的李女士关于她家遇到的征收问题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征收方在未与李女士就征收补偿方案谈好,也未与李女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强行将征收方认为的补偿款项擅自打到了李女士的账户,李女士看着自己账户里的钱,如烫手的山芋,不知如何是好,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还有就是征收方因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拆行为被诉,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均判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其后,被征收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未果,再次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征收方却辩称,其已将征收补偿款支付至被征收人账户内。那么,征收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征收集体土地,都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偿协议虽然属于行政协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来看,补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仍基本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并且,我们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补偿协议需要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并未达成任何形式的征收协议,在此情况下,征收单位单方查询被征收人账户信息,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如得不到被征收人的认可,其支付行为只能是事实行为而不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履行”效果。
即使征收部门所实施的各行为中,除强拆行为现已被确认违法之外,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至少在补偿内容上,其与被征收人双方仍存在争议。如若此时确认征收部门支付行为具有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效果,就等于强迫被征收人接受征收单位既有的补偿方案,这不仅违反征收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使得程序正当原则的价值荡然无存,更会催化新的违法征收行为。
此外,如果案件已进行到行政赔偿阶段,征收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由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安置补偿转变成为就违法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之规定。此时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只是行政赔偿的参考,在未经合法程序重新确认,征收部门支付的款项性质并不当然转化成为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被征收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征收部门违反正当程序的支付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更不应当强迫被征收人接受。因此,即使征收方强行或者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支付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被征收人该维权的还是继续走合法的维权程序。在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问题或阻碍,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寻求帮助,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忙维权,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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