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位置不好,还能要求更换或补偿吗?拆迁补偿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房屋拆迁案例:
1993年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徐汇区辛民新村忻泰昌等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提供原告本市梅陇凌云新村期房,由于安置房屋门牌编号需经建房验收后公安部门才能确定,故协议中将安置房屋编号与建房图纸上的房屋编号统一。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原告忻泰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单陆续办妥租赁手续并报人户籍。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安置的房源紧靠沪杭铁路进沪后西南货运段,每天经过的火车车次达60多次,为此,原、被告引发纠纷,诉诸法院。
原告忻泰昌等47人诉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动迁房源,理应向原告说明该房源周边的环境情况,特别是凌云新村邻接铁路这一事实。现原告搬入新居后,发现住房紧邻铁路,每天通过该路段的火车达60余次,火车的轰鸣声及其引起的震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干扰电视收视效果,甚至部分居民的房屋内墙面开裂,身体健康也因此受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补偿每户居民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辩称:被告对47户原告进行的拆迁安置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作为拆迁单位不负有再对原告进行额外拆迁补偿的义务,但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出发,同意补偿各原告每人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告忻泰昌等47(户)进行动迁安置,经安置后原告迁至现居住房,现原告以安置房紧邻铁路要求被告补偿每户l0000元之诉请缺乏依据,被告现自愿对原告每户作出1000元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应予准许。判决: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周内补偿原告忻泰昌等47人(户)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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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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