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屋要自费,可以要求征收机关继续给付拆迁过渡费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2年8月27日,肖某与征收机关签订了《火车站枢纽改造及相关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中第八项规定“乙方房屋予以补偿后,由其村村委会负责统一安置在规划建设的新村小区内”。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双方又分别签订了3份《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书》约定征收机关以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向肖某支付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过渡费。在过渡期间征收机关按照协议约定将合计为147650.88元的过渡费如期如数的发放给肖某。
2017年,征收机关对安置小区住户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出具的《村民安置小区住宅分配情况》和《入住情况明细表》,认为村委会已经对肖某进行了安置。因此,自2018年初停止给肖某发放拆迁过渡费。
而肖某称,他在村民拆迁安置小区的房屋是按每平方米18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不属于村委会的安置,他要求征收机关继续发放拆迁过渡费。双方争执不下,肖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肖某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村委会对村民的安置行为?该安置用房仅限于对村民的拆迁安置,村委会无权对安置用房进行销售。根据肖某、征收机关双方所签订的《火车站枢纽改造及相关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八项“房屋予以补偿后,由其村村委会负责统一安置在规划建设的新村小区内”的规定,肖某所购买的房屋应当视为村村委会为其安置的房屋。
2、征收机关停止向肖某发放过渡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拆迁过渡期补助费是指房屋拆迁后对被拆迁方给予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房屋安置结束后,过渡费自然终止。本案中,征收机关根据肖某房屋的安置情况和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安置小区住宅分配情况》和《入住情况明细表》停止对肖某过渡费发放的行为,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肖某诉求由征收机关支付征地拆迁过渡费5077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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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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