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后,为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则。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的房屋拆迁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呢?如果不行使该权利,会有不利后果吗?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对房屋价值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的相关法律问题。
安徽铜陵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安徽铜陵的王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所住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她与相关部门就征收补偿协议没有达成合意,王芳主要对协议中房屋拆迁评估价值部分有异议,但即使在相关部门公告补偿决定后,也没有就此采取相关措施。不久后,拆迁部门直接拆除了该房屋。
王芳开始了漫漫信访之路,时光荏苒,十几年过去了,仍没有得到期望的结果,她决定继续维权,但诉讼时效已过多时,王芳求助检察院。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请求拆迁部门向王芳给予补偿。拆迁部门进行了答复。
但拆迁部门和王芳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检察院向王芳释法说理,当时拆迁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确定了补偿标准,王芳有异议,但没有申请复核,也不及时领取补偿款,也存在过错。最终,双方均让步,王芳拿到了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拆迁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相关部门履行法定程序后公告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相关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王芳不及时行使复核的权利,在补偿决定公告后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去领补偿款,即使拆迁部门因未履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定程序而存在程序违法,但王芳对后来的局面也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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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郝鸿岳
稿件类型:拆迁网站
审核律师:邵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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