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即实践中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由于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政府管理的疏忽,房屋未办理相关权属登记,造成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情形存在。行政机关在拆迁中往往以没有房产证,要么给予很低的补偿,要么给扣上违建的帽子,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将房屋拆除掉并且不给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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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原告当事人郭某在河南某县有一处宅基地房屋,2017年8月22日,被告某拆迁办在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其与涉案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房产证),即推定郭某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厉害关系,原告郭某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咋一看,被告的辩称理由看似有理,实际上经不住推敲,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郭某所在的村集体位于征迁范围内,郭某属于本村集体内且有户口为证,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对上面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所有权的有无是一种权利归属的状态,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对房屋管理进行的一种行政管理登记,有利于更好的用国家公权力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以房产证的有无是无法来证明所有权的有无的,两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具有村集体户口,并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成员,在房屋建造成型的那一天即享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的有无并不影响郭某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法院Z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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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意义
冠领律所作为一家专注于行政拆迁类案件的律所,面对形形色色的拆迁案件,总能找到行政机关辩词中的漏洞,进行突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会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说服当事人签订补偿很低的补偿协议,当事人也往往会被这些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又没有法律依据的言辞给说动而签署对自己不利的协议。即使感觉哪里有不妥,也只是凭借着朴素的生活道理和行政机关协商,行政机关见被拆迁人如此,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通常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来将拟拆迁房屋清理掉。遇到这样的情形,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相关问题,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编辑:侯学飞
撰稿:蒋 凯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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