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承租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李某是陕西某地铁道工人,1994年,李某单位在取得一片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地块上盖了一批公房,并分给了李某一套,自此他一直在此居住。2018年,这片公房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征收决定》载明:公房拆迁征收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住建局)。《补偿方案》载明:二、公房拆迁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
2018年7月,李某居住的公房被住建局强拆,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李某应当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通常来说,征收房屋行为导致房屋所有权的丧失,征收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如因强拆行为侵犯了承租人或其他合法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承租人或其他合法使用权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单位名下,但涉案房屋由李某缴纳房租后实际使用,与公房拆迁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李某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李某,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住建局并未提供其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进行强制拆除的证据,应视为没有证据。其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规定,但因该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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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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