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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生效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生效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瑶族自治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管线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电网线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办”)为具体实施单位。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用地、用林报批、规划选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的群众思想动员、征地调查(包括人口、劳力、地类、面积)工作。

  自治县发改、财政、住建、人社、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文广体旅、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本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三个区域,即县城规划区(巴马镇部分村屯、那桃乡部分村屯);乡镇区一类区(巴马镇和那桃乡县城规划区外,燕洞镇、甲篆镇、那社乡、所略乡、西山乡、东山乡、凤凰乡、百林乡政府所在集镇地);乡镇二类区(西山乡、东山乡、凤凰乡,乡政府所在集镇地除外)。

  征收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规划区的标准补偿(拓宽安置途径除外);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在乡镇区域的标准补偿。

  第五条 征地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报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处理。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对被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但核实确属一户一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给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认定。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未按要求停止建设的,新建部分不予补偿;新房已经建造完毕但未完成装修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装修,未按要求停止装修的,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按照临时建筑重置价格乘以剩余使用期限后除以批准使用期限确定。

  第十二条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三大纠纷”争议未解决,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且用地紧急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征地机构与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提存征地补偿款。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

  第十三条项目用地实施供地前,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缴入政府指定账户,所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四条对办理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产权登记。被拆迁人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产权登记存在困难的,可委托乡镇政府或征地机构代为办理。

  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应当积极推动项目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光缆、供水、供油、供气等管线的迁改工作,具体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与相关单位对接实施,迁改费用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另行支付。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单独列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乘以相应区片、地类的综合地价计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城规划区内涉及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通过建立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预留三产用地两种安置方式拓宽安置途径;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规划连片商业、工业开发区及重点旅游景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给予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拓宽安置途径中的两种安置方式(仅限县城规划区内征地),由被征地农民自行选择,并经本村村民小组70%(含本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两种安置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自行选择后,经征地拆迁办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一)失地农民后续生活补助的规定

  1.享受的条件:

  本次征收耕地、园地、林地的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且经本村村民小组70%(含本数)以上的农户同意选择该安置方式。

  2.补助的支付方式及标准:

  (1)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2)支付标准:亩产标准为水田430斤谷子/亩·年、旱地(园地)340斤谷子/亩·年、林地120斤谷子/亩·年;价格标准为当年自治县粮食部门一级早籼稻的收购价格。

  (3)支付计算公式:当年补助金额=本次征收占用的耕地(园地、林地)面积×亩产标准×价格标准。

  3.支付时间从政府实际使用土地之日起计,支付年限暂定为五十年。

  4.资金来源及支付单位。补助资金由征地拆迁办会同乡镇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调拨,乡镇政府负责支付。补助资金纳入土地出让成本,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经营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二)预留三产用地(仅限县城规划区内征地)的规定

  预留产业用地的标准为本次(巴政发〔2015〕11号文件下发后征收但未预留产业用地的,可列入本次计算)被征收作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总面积的8%(包括小区内公共用地)。具体计算范围为:紧邻城市规划道路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计算至道路边线;未紧邻城市规划道路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计算至实际用地范围边线。预留产业用地范围内机动车辆道路占地面积50%计入预留产业用地面积,其余50%计入政府公共道路用地面积。预留产业用地上的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用地转用、“三通”(通水、通电、通路)费用由自治县财政局核定和支付。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安排产业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拆迁办、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产业用地选址方案后,由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征收)补偿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自治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鼓励产业用地采取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地。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集体拨用的方式供地。未依法完成供地手续的产业用地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产业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划拨价款按土地取得实际成本扣减政府承担的费用后据实收取。

  第二十三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预留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出让、转让。

  第四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一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建(构)筑物补偿和安置方案

  1.补偿方案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的补偿方式:按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重置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只完成基础部分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本价进行补偿(以测算报告为准)。

  (3)征收补偿金在征收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

  (4)被拆迁人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2.安置方案

  房屋按评估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回建,政府不再统一安置。房屋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回建土地由被拆迁人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五条小型企业建(构)筑物和设施补偿安置方案

  1.补偿方案

  (1)有场地平整的企业,根据场地平整的实际面积、平整程度、面层材料给予补偿面层部分,补偿标准按成本价,回填土部分不给予补偿。

  (2)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水池等设施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一定的水电搬迁费补偿。

  (4)按企业类别不同,给予一定的机械、物件吊机费、运输费补偿。

  2.安置方案

  企业用地未取得用地、规划等手续的,一律不给予用地安置,由各企业自行择地并按相关规定重建。

  3.企业搬迁和房屋拆除

  (1)企业机械设备搬迁

  机械设备搬迁由企业自行组织,安全责任自行承担。

  (2)房屋和设施拆除

  房屋和设施由企业自行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第二节 坟墓迁移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上的坟墓,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迁移,征收人按规定支付迁移补偿费。坟墓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坟墓迁移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迁移奖励。

  第二十七条项目用地批复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有坟墓未达成迁移补偿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征地机构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迁坟通告。迁坟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征地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迁移。

  第二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坟墓迁移时不予补偿:

  (一)未实际存在墓葬人的;

  (二)墓葬已经迁出的;

  (三)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

  第三节 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苗木补偿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费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苗木采取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二)苗木属于地栽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

  苗木所有权人申请实施迁移并具备迁移条件的,也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进行补偿。苗木迁移费包括移植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和苗木损失费、养护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给予补偿的,由苗木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一条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苗木属于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根据零星青苗补偿标准,结合株数、胸径等因素核定补偿费用;苗木未纳入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补偿费用由征地机构会同苗木所有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已经枯死的;

  (四)超过合理密度种植的部分;

  (五)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第三十三条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补偿的,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已补偿苗木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确实无法处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商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共同处置。

  第四节 特种养殖迁移补偿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搬迁龟、鳖、蛇、猴等特种养殖的,采取支付迁移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具体由特种养殖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第三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养殖迁移,不予补偿:

  (一)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或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养殖许可证明的;

  (三)超过合理密度养殖的部分;

  (四)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补助标准按《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0年6月28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3月1日公布的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9〕40号)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统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等部门综合测定,现将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的有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县城规划区域(巴马镇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北社区、城中社区、巴马村、巴发村、练乡村、巴廖村、盘阳村,巴马镇坡腾村部分村屯、那桃乡民安村部分村屯。具体以巴马瑶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图为准)

  1.水田:80000元/亩

  2.旱地:70000元/亩

  3.鱼塘:80000元/亩

  4.园地:70000元/亩

  5.林地:61913元/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20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70000元/亩

  8.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9万元/亩

  征收赐福湖旅游景区、甲篆旅游景区、那社命河旅游景区等重点旅游景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规划区的标准补偿(拓宽安置途径除外),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在乡镇区域的标准给以补偿。

  (二)乡镇区域

  乡镇一类区(巴马镇和那桃乡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村、甲篆镇、那社乡、所略乡、燕洞镇、百林乡、西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东山乡政府所在集镇地、凤凰乡政府所在集镇地)

  1.水田:60000元/亩

  2.旱地:50000元/亩

  3.鱼塘:60000元/亩

  4.园地:50000元/亩

  5.林地:44460/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18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用地:50000元/亩

  8.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8万元/亩

  乡镇二类区(西山乡、东山乡、凤凰乡,乡政府所在集镇地除外)

  1.水田:55000元/亩

  2.旱地:45000元/亩

  3.鱼塘:55000元/亩

  4.园地:45000元/亩

  5.林地:43120元/亩

  6.荒坡、荒地等未利用地:16000元/亩,石山10000元/亩

  7.农用设施用地用地:45000元/亩

  8.农村集体建设(即农村宅基地)用地:17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分区域,详见附表)

附表一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序号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1

水稻

1200

 

2

蔬菜

3000

3

甘蔗

三年苗1666,二年苗2666,一年苗3666

4

果蔗

6000

5

西瓜

3500

6

香瓜

4500

7

草莓

8000

8

青饲料(红薯叶、牛皮菜等)

850

9

鱼(藕)苗(有鱼、莲藕苗)

4800

10

金钱草、猫豆

800

11

黄豆

750

12

红薯、花生、木薯、旱藕

800

13

烤烟

2400

14

桑叶园(采叶为主)

两年内4000元/亩,两年以上5000元/亩

15

桑椹果园(采果为主)

两年内8000元/亩,两年以上12000元/亩

16

中药材

2000

17

茶叶

1200

18

玉米

1000

19

其他旱作物

750

20

牧草

800

21

棕叶

30元¨M平方米

22

龙骨花:1年(含1年)以下600元/亩,1-3年(含3年)800元/亩,3年以上1000元/亩

附表二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零星果树、经济林果、林木、花卉补偿标准表

(本表只适应零星果木补偿,成林或达到亩植合理株数70%以上的,按表三标准补偿)

       

单位:元/株

种类名称

幼树

试果树

盛果树 (投产挂果3-12年)

老龄树(投产挂果12年后)

1年龄

2年龄至挂果前期

投产挂果2年内

30

60

100

230

120

30

60

100

230

120

30

60

100

230

120

龙眼、荔枝

30

60

100

230

120

梨、桃、枣

30

60

100

230

120

30

60

100

230

120

李类

30

60

100

230

120

枇杷

本地枇杷

30

60

100

230

120

大果枇杷

30

60

100

230

120

黄皮果

30

60

100

230

120

番桃、番石榴

30

60

100

230

120

板栗、核桃

30

60

100

230

120

葡萄、百香果

成片

20

20

80

150

40

零星

20

20

100

230

40

蕉类

幼苗:10

大株:30

挂果:80

 

成片综合价2000元/亩

扁桃、杨桃、杨梅、芒果、桑椹

30

60

100

230

120

木瓜

30

60

100

150

100

火龙果

30

100

100

230

120

鸡果、柠檬

30

60

100

230

120

油茶、八角

20(幼树)

40(初产)

8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油桐

10(幼树)

30(初产)

6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其它未列水果或特种经济林果

按实际评估补偿

种类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树、杉树、桉树、木棉、苦楝树等乔木类(其他杂木参照)

树苗

元/株

5

 

胸径3-5厘米

元/株

10

胸径6-10厘米

元/株

20

胸径11-20厘米

元/株

50

胸径21-3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31-50厘米

元/株

200

胸径大于50厘米

元/株

按评估价补偿

樟树、玉桂、柏树、香兰木、相思树

胸径5-10厘米

元/株

20

胸径111-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1-30厘米

元/株

150

胸径31-50厘米

元/株

300

胸径大于50厘米

元/株

按评估价补偿

特殊树种、古树能移栽的移栽,不能移栽的评估补偿。

竹木(大径竹类)

5-10株

元/丛

100

11-20株

元/丛

200

21-40株

元/丛

400

41-50株

元/丛

600

51-100株

元/丛

1000

100株以上

元/丛

1500

甜竹、楠竹(成片林按用评估补偿)

元/株

10

小径竹(成片野生自然林按用材林成熟林标准补偿)

元/株

2

三角梅、玫瑰、牡丹、桂花、仙人掌等常见花卉

株径1-2厘米

元/株

100

株径2-5厘米

元/株

200

株径5厘米以上

元/株

300

围园勒(含剑麻围园)

长度以米计算,宽度不计。

元/米

2

苗圃按评估(按当地市场综合价格的60%至80%补偿)

附表三(1)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林木补偿标准表

类别

单位

补偿费用

备注

连片林木

郁闭度0.2以上

用材林

成熟林

元/亩

2000

 

未成熟林

元/亩

3000

幼林

元/亩

1200

新造林

元/亩

1200

灌木林

元/亩

800

疏林

元/亩

500

防护林

元/亩

2500

经济林

幼林期(定植1-3年)

元/亩

2500

尚未投产和投产不足3年的

元/亩

5214

投产3年以上的

元/亩

10428

苗圃

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

元/亩

按实际评估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元/亩

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的60%至80%补偿

特种林木按评估补偿

             
             

附表三(2)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特种林木种苗价格补偿标准表

序号

树种

规格

单位

单价

实际补偿标准

备注

1

铁金杉

(铁坚杉)

胸径12cm(不含12cm)以下

元/株

 

按“零星树木”¡标准

 

胸径12cm

元/立方米

350

330-440(按统一单价的60%-80%计)

胸径14-18cm

500

胸径20cm以上

650

统一价格

550

2

玉桂

(肉桂、平安树)

一年苗

元/株

1.3

0.8-1

二年苗

2.5

1.5-2

胸径3cm(含3cm)以上的

 

按“零星树木”标准

3

香兰木

胸径12cm(不含12cm)以下的

元/株

 

按“零星树木”标准

胸径12cm

元/立方米

350

360-480(按统一单价的60%-80%计)

胸径14-18cm

500

胸径20cm以上

700

4

榕树(小叶榕)

一年苗(含一年以下)

元/株

2

1.2-1.6

 

二年苗

5

3—4

三年苗

50

30-40

胸径7-8cm

120

72-96

胸径9-10cm

200

120-160

胸径11-12cm

280

168-224

胸径13-14cm

500

300-400

胸径15-16cm

600

360-480

胸径17-18cm

900

540-720

胸径19-20cm

1200

720-960

胸径21-22cm

1500

900-1200

胸径22cm以上

 

胸径大于22cm,每增加一径级,增加90元

5

重阳木

小苗

元/株

1

0.6-0.8

胸径8cm-9cm

100

60-80

胸径10cm-11cm

180

108-144

胸径12cm-13cm

300

180-240

胸径14cm-15cm

450-550

300-400

胸径16cm-17cm

600-700

390-520

胸径18cm-19cm

750-800

450-620

胸径20cm-24cm

900-1000

570-760

胸径25cm-29cm

1600-1800

1020-1360

胸径30cm

2500-2800

1590-2120

胸径30cm以上

 

按实际评估价60%-80%

6

山楂树

一年苗(含一年以下)

元/株

8

4.5-6.4

 

胸径3cm

22

13-17.6

胸径4cm

35

21-28

胸径5cm-7cm

60

36-48

胸径8cm-9cm

160

96-128

胸径10cm-14cm

300

180-240

胸径15cm-19cm

380

228-304

胸径20cm

600

300-480

胸径20cm以上

 

胸径大于22cm,每增加一径级,增加20元

7

柳树(垂柳)

胸径2cm(含2cm以下小苗)

元/株

10

6.0-8.0

胸径3cm-4cm

20

12—16

胸径5cm

80

48-64

胸径6cm

100

60-80

胸径7cm

150

90-120

胸径8cm-9cm

200

120-160

胸径10cm-11cm

350

210-280

胸径12cm

550

330-440

胸径12cm以上

元/株

 

胸径大于12cm,每增加一径级,增加60元

8

大枫树

统一价格

元/立方米

450

270-360(按统一单价的60%-80%计)

9

金刚木

 

元/吨

220

220

10

任豆苗

小苗(一、二年苗)

元/株

0.5-1.5

0.6-0.8

 

11

大树任豆树

 

元/吨

220

220

12

桂花树苗

树高1-2米(含量1米以下)

元/株

50-70

36-48

树高2-2.8米

80-120

60-80

树高3-3.5米

160-180

102-136

树高3.5米以上

200-250

135-180

13

柚树苗

苗圃内小苗木

元/株

10—20

9—12

树高3米以上苗木

50-60

33-44

14

秋枫苗

胸径4cm以下

元/株

60

36-48

胸径4-6cm

80-100

54-72

胸径6cm以上

100-120

66-88

树高2米以上苗木

100-120

66-88

15

黄花梨

苗圃内小苗木

元/株

40

24-32

2米以上苗木

100-120

66-88

特别说明:

一、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二、灌木林: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米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

三、疏林:郁闭度在0.1—0.19之间的乔木树种;

四、防护林: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六、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七、所有地上青苗、林木由被征地对象按限定时间自行处理;

八、附树种主发年龄段伐表,果树、林木种植密度参照表。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树种

二级林种

起源

龄级期限

主伐年龄

龄组划分标准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杉木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马尾松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天然

5

21

≤10

11~15

16~20

21~30

≥31

云南松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26

≤10

11~20

21~25

26~35

≥36

天然

10

31

≤10

11~20

21~30

31~50

≥51

国外松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一般桉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速生阔叶树

一般用材林

人工

5

16

≤5

6~10

11~15

16~25

≥26

天然

5

21

≤10

11~15

16~20

21~30

≥31

一般阔叶树

一般用材林

人工

10

31

≤10

11~20

21~30

31~50

≥51

天然

10

41

≤20

21~30

31~40

41~60

≥61

速生桉树

工业原料林

人工

1

4

1

2

3

4~5

6

           

注:中龄林和近熟林归类为未成熟林

果树、经济林、用材林种植密度参照表

 

序号

品种

亩植株数

备注

 

一、果树类

 

1

60-110

   

2

50-100

   

3

40-80

   

4

40-60

   

5

60-80

   

6

大青枣

60-80

   

7

60-80

   

8

枇杷

50-70

   

9

黄皮

60-80

   

10

油桃

50-60

   

11

番桃

33

   

12

番石榴

70-110

   

14

葡萄

460-600

   

15

蕉类

80-110

   

16

芒果

56

   

17

龙眼

30-50

   

18

荔枝

30-50

   

19

30-60

   

20

八角

60-80

   

二、经济林、用材林

 

1

板栗

27-50

   

2

核桃

12-14

   

3

油茶

74

   

4

马尾松

60-120

   

5

杉木

70-200

   

6

桉树

80-167

   

附表四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建筑主体部分

房屋

部分

砖混结构

高、中档装修(火砖¨M水泥砖):850∕750;普通装修(火砖/水泥砖):810∕710;不装修(火砖/水泥砖):700∕600。

砖(石)木结构

500

泥瓦结构

380

木瓦结构

350

泥草结构

200

房屋装修(按建筑面积计算)

外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8

混浆抹灰

34

贴瓷砖(含浆)

65

涂料(含底灰)

60

内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8

内墙+天棚混浆抹灰

22

双飞粉墙面

(含底灰)

31

乳胶漆墙面

(含底灰)

35

内墙贴瓷砖

(按实贴面积计算)

65

地板部分(按实铺面积计算)

水磨石

60

铺地板砖

90

花岗岩、大理石

150

外窗铝合金窗补差(按建筑面积计算)

28

普通吊顶(按实际装修面积)

120

厨房、独立厕所、猪牛圈等附属建筑物

砖混结构

380

砖(石)木结构

230

泥瓦结构

200

泥草结构

170

木草结构

100

一、房屋结构说明

(一)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作横向构件,层高4米以下,木(铝)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二)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或砖石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层高4.0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三)简易结构: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3.5米以下,木质门窗,内外无装修,水电到位,成套性差。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基本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基本成新率=1-房屋已使用年限/房屋耐用年限

◆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

混合结构:50年

砖木结构:40年

简易结构:10年

三、具体拆迁补偿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以补偿。

附表五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一、电力设施

单位

 

1.220伏送配线路

万元/公里

4.29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7.575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11.935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40

二、电信设施

单位

 

1.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5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7.1

2.光缆工程

(1)架空24芯

万元/公里

3.5

(2)架空36芯

万元/公里

3.8

(3)架空48芯

万元/公里

4.0

(4)架空96芯

万元/公里

4.5

(5)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4.5

(6)附挂光缆

万元/公里

2.8

(6)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3

三、水利设施

单位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元/立方米

450

2.水渠

断面30*3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75-22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165-170

断面40*4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300-31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260-270

断面50*5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350-41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350-360

断面60*6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450-50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410-420

断面80*8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680-70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550-650

断面100*100cm

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900-100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680-850

原土水渠道

按同规格补偿标准的40%给以补偿

水井(深11米以内),机钻井另按评估补偿

元/立方米

500

四、管材

设备

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

合价(元)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一)

Dg镀锌管

         

1

15

m

   

12

 

2

20

m

   

18

 

3

25

m

   

25

 

4

32

m

   

28

 

5

40

m

   

33

 

6

50

m

   

44

 

7

65

m

   

57

 

8

100

m

   

86

 

(二)

PE塑料管

         

1

20

m

   

7.5

 

2

25

m

   

10

 

3

32

m

   

12.5

 

4

40

m

   

15.5

 

5

50

m

   

24

 

6

75

m

   

48

 

7

100

m

   

81

 

(三)

水泥涵管

         

1

20

m

   

70

 

2

30

m

   

85

 

3

40

m

   

100

 

4

50

m

   

130

 

5

60

m

   

165

 

6

80

m

   

220

 

7

100

m

   

270

 

五、其他设施

单位

 

1.沼气池

元/立方米

520

2.坟墓

元/座

老坟:无碑坟5000元/座,平碑坟5500元/座,三合碑6000元/座,五合碑7000元/座,六合碑7500元/座,有龙圈石围每个加4000元;新葬棺木坟:2年内12000元/座,2-3年内10000元/座,3-4年8000元/座。

3.晒场、房前后硬化地板、农村硬化道路

水泥混凝土

元/平方米

60

三合土

元/平方米

28

4.围墙

浆砌片石

元/立方米

260

干砌片石

元/立方米

100

土墙

元/立方米

50

红砖水泥墙,厚20cm

元/平方米

120

5.铁网围栏

刺钢丝

元/米

1.5

方格网

元/平方米

4

6.挡土墙

元/立方米

220

7.平整场地费

自行安置

元/户

3000

8.水电恢复费

自行安置

元/户

800

9.电话迁移费

自行安置

元/户

100

10.闭路电视迁移费安装费

自行安置

元/户

330

附表六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征地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类别

项目

费用标准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标准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标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折半、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误工费

每户500元/次

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空调迁移费

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300元/台

管道燃气安装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

补助费

300元/证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8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

补偿费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0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0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四、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0元。

2.办公、旅馆旅社: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8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4元,四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

3.工业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9元,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

4.其他用房:一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元,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元,五级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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