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具有拆迁主体资格?
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公司的人员并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拆迁公司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被委托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拆迁实施时的程序
1.张贴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拆迁的各种准备,同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拆迁。
因此,遭遇拆迁不要慌。面对拆迁主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或者协商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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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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