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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可以强拆吗?

随着国家和社会发展迅速,农村房屋改造、征地拆迁的情形越来越多,在各类征收拆迁中,存在着一批以拆除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排除安全隐患为由从而促进拆迁的情况,这类政府机关带着不正当的行政目的,给老百姓的房屋扣上危房的帽子,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且不给予被征收人任何安置补偿。一、危房的认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住房屋。可知,将房屋认定为危房的首要工作、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便是对房屋进行鉴定。那么鉴定机构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评估鉴定呢?所谓房屋存在危险,顾名思义就是房屋的结构已经不稳定,各类称重构件已经丧失称重能力、随时有可能倒塌、不能保证住房的安全性,亦不再适宜居住的房屋。在评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鉴定,由专业的评估鉴定人员现场实地勘测进行考察、测量、记录,对房屋的整体老化的程度进行评估。对于房屋内部的设施,房屋的损坏程度进行仔细评估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最后结合以上两点,再对房屋周围的环境、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进行全面的分析,综合考量房屋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具备居住条件、是否应当应定为危房。二、拆除危房的法定程序《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可知,对于危房,不是必须以拆除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需要按照房屋的危险程度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若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房要进行强制拆除,当然还要遵守我国法律对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规定,不得随意而为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房屋征收方,想要拆除包含危房在内的任何房屋,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拆除也不搬迁、亦不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即使需要强制拆除房屋,房屋征收方亦需要先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决定向被征收方进行补偿。并不能随意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从而达到促进拆迁工作的不正当目的。作为老百姓来讲,面对行政机关认定自身房屋为危房从而进行拆除时不能自乱阵脚,要从各个角度审查他们对于危房的认定、房屋拆除的程序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遇到行政机关以拆除危房、排除安全隐患为由从而促进征收的行为,或者危房被拆除后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通过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保证自己的居所不被违法破坏,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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