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于某(智力残疾三级),于某与刘某系姑舅姐弟,2018年10月前由刘某管理残疾人于某相关事宜。2015年8月22日,征收部门(甲方)与刘某及于某母亲(二人系乙方)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于某母亲的签名由刘某代签。该协议约定:无照房屋认定补偿面积123.97平方米,无偿增加8平方米,在位于水泥厂地块为乙方安置二套面积79.2平方米、59.24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怎么办?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刘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于某,但刘某并没有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给于某。于某母亲去世后,由郑某担任于某的监护人,为维护于某的合法利益郑某多次找到刘某索要补偿款,但刘某拒不退还。郑某后发现,刘某并不具备被拆人的主体资格但征收部门竟就于某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与其签了字,她认为该协议违法,遂代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无效。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怎么办?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于某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所有者所有。”。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怎么办?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被告征收部门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被拆迁人列刘某和于某母亲两个人是该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刘某系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刘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被拆人的主体资格,故该行政协议之签订没有依据。。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怎么办?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依法院确认征收部门与刘某、于某母亲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怎么办?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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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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