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蔡某在辽宁省**市***区**街文化路**栋41号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5年被列入征收范围,因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事宜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未能征收。2017年征收中心与评估公司就蔡某房屋及附属物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2019年4月3日,评估公司作出《征收补偿估价报告书》,以2017年4月11日为估价时点,确定蔡某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为499310元。2019年7月9日,**市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蔡某认为,**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庭审中,**市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对于征收被征收人所拥有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合法。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如所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本案中,**市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上述规定,且其提供的《征收补偿估价报告书》中估价时点为2017年4月11日,不符合上述评估时点的规定,该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不能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依据。因此**市相关部门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只要在一年内将报告书送达给被征收人都是合法的。如果像上述案例中,两年后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以此作为补偿依据作出补偿决定,不合法。被征收人遇到该情况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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