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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走在小区里掉进地井谁该担责?

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调解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一位市民大白天走在路上,不小心掉进地井里,摔成重伤。该市民找到当事人索要理赔,当事人在沙云翠律师的帮助下,经海淀人民法院协调,进行公平判决。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中关村某物业公司的绿植管理人员王某,打开小区的地井盖,引水浇灌周边的绿植时,地井盖裸露出来,四周未设置围挡及其它安全措施,导致小区的李大婶,因接电话未注意脚下,失足掉进去地井里。
 
李大婶摔伤之后,王某停止施工,将李大婶送进海淀医院。经海淀医院诊断李大婶为右踝关节骨折(旋后外旋型Ⅳ度),龚某住院治疗15天并行内置钢板螺钉固定术,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经济损失严重。
 
李大婶重伤痊愈后,认为因王某在公共道路上的施工行为,未采取安全措施给其造成了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于是王某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沙云翠律师了解案情后,协助王某与李大婶调解这起民事纠纷。


 
 
【法院判决】
 
法庭上,李大婶请求海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医疗费40953.57元;护理费16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3000元;辅助器具费518元;交通费75元;误工损失费12800元;伤残赔偿金72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00元。
 
海淀人民法院支持李大婶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担50%责任,被告赔偿李大婶医疗费20761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营养费500元;辅助器具费259元;交通费37.5元;误工损失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364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100元。
 
【信凯律师小结】
 
沙云翠律师表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被告和原告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因为《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中规定: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被告在打开井盖引水浇灌小区绿地的过程中,虽设置了警示锥形桶,但不能认定其已完全排除了移动井盖所产生的全全隐患,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边低头翻包边行走,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0%。原告要求的各项损失,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结合在案证据,分别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均系原告的合理损失。上述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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