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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开发商参与征地拆迁

在征地拆迁期间,对于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最大的分歧点。开发商作为拆迁的受益者,对于他们而言,被拆迁户晚搬走一天,他们就损失一天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开发商参与组织强拆,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法律法规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严禁开发商参与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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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开发商属于该条款中的“建设单位”。同时,该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规定,佐证了这一点。

严禁开发商参与征地拆迁,有利于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但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梁盼喜

审稿: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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