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对居民因为方便,会将自家的居住房屋部分改变使用用途,用以经营使用,一旦面临征地动迁,这样登记为住宅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又该如何补偿呢?停产停业损失法院会支持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哈尔滨门市房拆迁补偿故事:
张先生在哈尔滨拥有一套门市房,坐落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该房屋就被用于饭店经营。后来张先生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纳入某棚改项目动迁范围,由于征收部门没有按照正式合法的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条件过低,他一直未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张先生收到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其中却并未对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张先生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那么,像张先生这种登记为住宅,却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在动迁时应当按照何种方式补偿呢?
律师认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之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条是国有土地上有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具体涵盖了适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标准及指导办法三个方面。
住改非结合实践来看,用于商业、工业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与被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住宅房屋,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对停产停业进行补偿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工业生产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后,必然产生停产停业损失,这在实践中是毫无争议的。但是,住改非房屋是否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长期以来备受争议。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动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上述42号文确定了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待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不能完全按照产权性质不给予“住改非”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因此,虽各地具体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是,不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完全不予以补偿,而是应当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有限制的对“住改非”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因此,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住改非”房屋面临征收,一定要留存好相关的凭证,以证明现有房屋实际经营的存在。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登记为住宅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动迁时该如何补偿呢?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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