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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拆迁-没有基础性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能成立吗?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确定相对人义务的基础性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行政决定的执行。没有基础性的行政决定,就不可能有执行性行政行为。【基本案情】邝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下辖的项城市某村拥有合法房产一套,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居住多年。2018年年底,项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文件,要求对邝先生所在片区违法建筑进行紧急拆除。2019年1月18日,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联合向邝先生等人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房屋所有人及租户务必于三日内自行腾退房屋。之后,两部门又于2019年1月25日向邝先生等人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称市政府将于1月28日组织规划、住建、城管、电业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随后,邝先生等人及时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金长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依法提起诉讼。【律师说法】金长胜律师认为,项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邝先生房屋事实依据不足。第一,邝先生房屋位于道路的两旁,与其他房屋一样在道路的两侧建设,并未侵入道路限界,并未影响城乡规划。第二,有关部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认为邝先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说法。第三,行政机关以房屋涉嫌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其调查认定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并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强制拆除邝先生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原告方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但由于撤销无实际意义,故判决确认违法。后来,金长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现,项城市人民政府曾于2019年1月27日向邝先生等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金长胜律师认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已被确认违法,据此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也应予撤销。没有基础性的行政决定,就不可能有执行性行政行为。如果基础性行政决定存在违法之处、不能成立,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自然应当被认定违法、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方项城市政府作出被诉强制拆除决定所依据的基础性行政决定,正是已经被判决确认违法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以该强制拆除决定也应当依法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金长胜律师的代理意见,项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强制拆除决定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强制拆除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政府针对邝先生等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最后,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查处违建等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如果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就不应实施行政强制。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违建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否则,当事人的权益就极有可能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而受损,行政机关也将为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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