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有4口人,没想到却在房屋征收时,只给予了3口人的安置费,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段纪刚(文中均为化名)出生于1933年9月,2014年2月28日,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由原来户籍迁至其儿子所在户籍地。
2017年7月19日,段纪刚儿子段易与儿媳李敏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李敏、儿子段龙龙、父亲段纪刚所有。同日,李敏作为户主申领了户口簿,段纪刚登记于该户内。同时,段龙龙、段易亦登记于该户内。
2019年1月8日,因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与李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2019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证明主要载明:李敏于2004年取得宅基地107平方米,现有人口4人,长期居住于此。
2020年5月13日,市征拆中心、街道办事处与李敏、段龙龙、段易分别签订《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主要约定分别给予三人每人16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后来,段纪刚觉得此次房屋征收自己也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款,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段纪刚主张,根据市政府印发《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该文件第一条主要载明“货币安置标准二安置对象为: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但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也不具备依法享有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利,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法院认为,市征拆中心于2019年1月与李敏签订征补协议,征收拆迁案涉房屋,根据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4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及结合实际,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且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故段纪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职责的诉讼。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请为“判令被告按照广‘货币安置标准二’对其进行安置”,本案应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中“货币安置标准二”主要适用对象应是合法占有被征收房屋并长期居住,但又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本案中,段纪刚出生于1933年,其于2014年将户口迁入子女名下并与子女一同生活应属正常情况,且案涉房屋所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以及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其长期居住该村。此外,在拆迁安置工作对段纪刚安置资格审查过程中,段纪刚原所在单位证实其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同时,相关基层组织等亦出具证明证实段纪刚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市征拆中心作为拆迁部门,其拆除案涉房屋后,应就段纪刚按照“货币安置标准二”予以安置,向其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至于支付款项的数额,因地域不同、时间不同安置补偿款的数额亦不相同,被告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足额支付。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没有老父亲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是怎么回事?”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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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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