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房子明明是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为何租户突然现身?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本文作者丨韩永强(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近日有客户咨询,他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处房产,但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入住时却发现,房屋内竟然有租客突然现身,对方还拿出租赁合同,合同中载明租期十年,租金共计10万。房子明明是自己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为何租户突然现身?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这是否意味着,无论如何,房产买卖过户后都不能要求租户搬走?当然不是。
如果房屋同时存在承租人的承租权与银行的抵押权,需要关注谁先谁后:
当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
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在此情况下,仍然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当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
在此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效力。
因此,即使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是原则总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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