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过程中,儿子代替父母签订搬迁协议,父母后续却表示反对,那么代签的搬迁协议有效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农村宅基地征收案例
田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赵秀英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子田顺。田丰在村中拥有一块宅基地,后来,该宅基地遇到搬迁,田顺代替父母与搬迁方签订了《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并且,之后他还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被搬迁人的名义单独与搬迁方签署了《搬迁安置用房购买协议》。田丰与赵秀英认为田顺此举严重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田顺与搬迁方签订的《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搬迁安置用房购买协议》无效。
经过调查,田顺与父母长期居住在一起,并且是户主田丰的儿子,但他未获得宅基地上其他成员的授权,便以其父亲的名义与搬迁方签订搬迁协议,属于未取得代理权限的行为。
但自案涉房屋开始办理搬迁入户登记、房屋及附属物清登、签订搬迁协议、拆除房屋,直至选购安置房、给付搬迁款等一系列搬迁事宜过程中,田顺均以其被搬迁人名义与搬迁方进行交涉,虽未取得代理权,但其具备权利外观,且其父母均主张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这也使得搬迁方更加相信田顺具有代理权限。
由于田顺具备相应的权利外观,使得搬迁方有事实及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因此田顺的行为构成了对于田丰及赵秀英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其与搬迁方签订的搬迁协议不因其父母不知情或不同意而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田丰、赵秀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搬迁过程中,代签人往往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如果代签人签订搬迁协议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为不知情或不同意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等情况及该合同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没有,一般不会认定合同无效。
但因为搬迁事宜涉及家庭内部事项,搬迁后所得利益也属于家庭内部利益,若家庭成员间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另行通过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相关案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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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伪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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