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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与败诉之间:律师作用几何

作者|王麒麟律师个人认为,在绝大数情况下,正如病人死亡的根源在于疾病而非医护人员一般,案件是否败诉取决于当事人对涉案纠纷证据留存度的多少,而非律师代理不尽职尽责。

      或许有人不解。

      因为,这会引发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取决于在案证据的客观情况,那我花钱委托你律师来代理案件有什么作用?如果我证据充分,胜诉的案件你岂不是只走了个过场?如果我证据不足,败诉的案件委托你岂不是花了个冤枉钱?这种想法是正常而普遍的。

      但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是强调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何组织证据构建案件事实,如何主张适用法律,如何对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或抗辩事由进行答辩和辩论,如何实现诉讼权益的最大化,还需要代理律师专业、规范地指导。

      一手好牌打得稀烂的情况,并不少见。

      或许,律师代理案件的作用,与律师给当事人玩斗地主时提供建议的效果差不多。

      一、胜诉与败诉在前往华尖山的路上,七哥突然问我:“兄弟,你代理案件胜诉率多少?”“这个嘛,得看你怎么定义‘胜诉’和‘败诉’了。

      有的人起诉主张100万,律师代理后法院支持99万,算不算‘胜诉’?”我没有再继续回答,这个问题三言两语难以说得清楚。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什么是“胜诉”和“败诉”?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明确告知其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其仍然要求加以主张,因该部分金额未得到支持,案件算胜诉还是败诉,或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有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代理律师主张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最后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令被告应予支付5万元。

      那么,对于原告代理律师而言,未予支持的部分是其责任吗?显然不是。

      但对于以结果论的当事人来说,金额没有被支持的部分至少是部分败诉,代理律师是有一定“过错”的。

      所谓胜诉率100%的律师只存在于影视剧里,现实里千万中无一。

      胜诉与败诉是相对的。

      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付了一分钱就算输,有的当事人则认为能收回来一分钱就算赢,即使认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也难以界定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发挥了何种作用。

      或许,在法律层面,以是否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的最大化为标准来评价律师的代理作用,会显得客观一些。

      就如同斗地主,在拿到一手好牌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意出牌最终也赢了。

      但律师经琢磨分析,有可能让你换个出牌思路,最终打了个“春天”或者“反春天”。

      同样都是赢了,但赢的效果不同。

      二、律师的作用律师的第一个作用,就如同教当事人玩牌,了解诉讼规则。

      有的人没有玩过斗地主,不知道出牌规则。

      有的人没有参与过诉讼,不了解庭审流程。

      我想,“白嫖”过律师服务的人都知道一点,有不懂的问题随时咨询律师,很快就能得到有针对性的答复,从而能够及时、从容地采取应对措施。

      律师的第二个作用,就如同教当事人出牌,实现效益最大化。

      在手上现有牌面的基础上,如果要赢或者实现赢面最大,需要考虑可能采取哪些出牌策略。

      对于代理案件,则需要综合在案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成本和时间投入等因素,决定是否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以避免当事人承担最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的第三个作用,就如同计牌器,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有的人玩牌,打着打着掉了一两张大牌自己也没注意。

      有的人玩牌,对方故意隐藏了一两张小牌进行“报点”自己也没发现。

      在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可以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己方可以补充提交的证据,或者调取对方不利于其主张的证据,判断对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使己方在事实认定方面有据可依,诉讼主张得以支持。

      律师的第四个作用,就如同给当事人建议,实现风险防范。

      正如在摸牌结束决定是否“叫地主”的时候,律师可以综合现有牌面和当局效益提出风险警示,建议是否“叫地主”。

      有的当事人往往认为“富贵险中求”,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许多风险性条款未加以重视,律师则可以对其中风险进行识别、排查和提示,从而建议当事人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综合而言,可以明显看出,律师代理服务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牌面好坏,即当事人对涉案纠纷证据留存度的多少,但也不是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余地。

      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你手上只有一堆散牌,而另外两人人手几个“炸弹”的局面下,律师也无能为力。

      例如,在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案证据显示承包人的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结果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庭陈述企业与案外第三人有挂靠关系,因而最终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认规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哪一个律师来代理案件均不可能改变判决结果。

      三、律师的价值律师的生存技能有两项,一张嘴,一支笔。

      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工作工具只需要一台可以联网的电脑。

      至于工作成果,《代理服务方案》《代理意见》《质证意见》《法律风险告知函》等等,无一不是文字性成果,难以进行评价和量化。

      对于诉讼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结合判决结果对律师代理工作进行评判。

      对于非诉服务,有没有什么成效,律师难以自证。

      我很赞同一位律师同行的观点,我们不是要等当事人来感知律师的意义和价值,而是要主动展示律师工作所具有的作用。

      对于很多非诉业务,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大量的诉讼经验做支撑,通过诉讼案件的把控发现风险点,从而有效地进行排除。

      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路径,律师更多的作用体现在风险防范方面。

      李嘉诚先生曾经说过:“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

      ”形成“事前全面防范、事中全面控制、事后及时补救”机制,应当是企业合规建设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案件的结果。

      尤其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律师制度的设计关乎法治建设,关乎人权保障。

      哪怕对于“必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为其指定法律援助辩护人,不仅遵循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程序上也是对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就算执行死刑,也要被告人“明明白白”。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职业的评价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不少偏见。

      其中既有律师行业发展自身的问题,也与社会环境因素紧急相关。

      律师侧重讲法,传统社会侧重讲人情、情理,难免存在冲突。

      总之,民事诉讼并非偶然因为代理人通过诉讼技巧、策略就能决定胜诉或者败诉的制度。

      律师本身不是天平,而只是天平一侧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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