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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常用手续范本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013)刑辩1号
城步县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郑贴侨、欧阳爱香律师前往你处会见涉嫌行贿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谢守于,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7日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视点花园B栋701(邵阳火车南站出站口正对面楼上)
电话:0739—5692222 传真:0739—5692222 邮编:422000
电子邮箱:yjls@163.com 网址:http://www.yjls.org/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013)刑辩1号
城步县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郑贴侨、欧阳爱香律师前往你处会见涉嫌行贿案的在押被告人谢守于,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7日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视点花园B栋701(邵阳火车南站出站口正对面楼上)
电话:0739—5692222 传真:0739—5692222 邮编:422000
电子邮箱:yjls@163.com 网址:http://www.yjls.org/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函
刑辩(2013)第1号
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
本所接受陈某珍的委托,指派郑贴侨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罗某刚的刑助律师。
特此函告。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7日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视点花园B栋701(邵阳火车南站出站口正对面楼上)
电话:0739—5692222 传真:0739—5692222 邮编:422000
电子邮箱:yjls@163.com 网址:http://www.yjls.org/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函
(2013)民代字第1号
邵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艾某东与叶某彪离婚纠纷案件,现原告委托本所郑贴侨律师为其一审代理人。
特此函告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7日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视点花园B栋701(邵阳火车南站出站口正对面楼上)
电话:0739—5692222 传真:0739—5692222 邮编:422000
电子邮箱:yjls@163.com 网址:http://www.yjls.org/
代 理 委 托 书
(2013)民代字1号
叶某彪(简称甲方)因离婚纠纷一案,委托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郑贴侨律师为甲方与艾某东离婚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绝对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一次交清全部代理费用(按湖南律师收费标准实行),乙方无故终止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费用不退回。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裁决、调解、和解及撤回诉讼)。
甲方: 乙方: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7日
(本代理书手填写无效)
代 理 委 托 书
(2013)民代字1号
郑某军(简称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郑贴侨律师为甲方与神风动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绝对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如果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一次交清全部代理费用(按湖南律师收费标准实行),乙方无故终止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费用不退回。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调解、起诉、应诉、出庭、更改诉讼请求、接受、签发法律文书、接受钱款等一切当事人享受的权利。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裁决、调解、和解及撤回诉讼)。
甲方: 乙方: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7日
(本代理书手填写无效)
鉴 定 委 托 书
__________司法鉴定所:
________因1、人身伤害、2、道理交通、3、工伤事故等,前来你所进行1、损伤程度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3、劳动能力鉴定、4、后继治疗费用评估、5、医疗费用审查、6、医疗纠纷鉴定、7、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8、致伤物的推断。【在要鉴定内容的数字前打钩】
委托单位: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郑贴侨
时间:2013年 2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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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9—5692222 传真:0739—5692222 邮编: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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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诉讼风险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不理解的地方让律师给你详细解释。
一、 因当事人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二、 因诉讼成本超过了诉讼利益,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 因当事人未向办案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四、 因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五、 因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能全面、准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义务,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六、 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相互矛盾时,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七、 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八、 因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九、 因行政干预或其他原因导致司法不公,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十、 以及因其他无法归咎于律师原因导致的不利裁判,当事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告知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视点花园B栋701(邵阳火车南站出站口正对面楼上)电话:0739—5692222 传真:0739—5692222 邮编:422000
电子邮箱:yjls@163.com 网址:http://www.yjls.org/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醒:在这上面横线签字视为完全充分理解上面所有内容。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
银介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特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赴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予支持。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5-13
******************************************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
银介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特指派本所律师________赴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予支持。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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