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争议解决】浅议代理销售关系中“商标”的使用界限



作者按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诸多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在不同地域寻找代理商,并赋予代理商相应的代理权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关注合作模式、产品销售方案、销售业绩条款、价格体系条款以及违约条款等内容,对于产品之上附着的“商标”应当如何使用往往关注甚少,以至于合同中常缺乏可供执行的商标授权使用条款。但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必将伴随对“商标”的使用,这也导致厂商企业和代理企业之间常常对商标使用是否越权而产生争议。前不久,我们代理客户在北京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就涉及了此问题。本文将以此案例对销售代理关系中“商标”的使用界限进行探讨。



1 案 例 介 绍

2015年B公司(海外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C公司与A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技术服务;销售活动,均由A公司完成,……所有项目授权、合作等相关活动,A公司人员需以C公司名义开展进行,不得以其他公司名义开展,合作协议有效期为5年。

在A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未涉及产品商标的授权条款,由于C公司以B公司商标“L”作为企业标识,A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一直使用“L”商标对外开展销售、推广及售后服务活动,包括以“L”商标作为邮件签名档,印制带有“L”商标的宣传手册及礼品供C公司参与展会使用,付费建设并管理以“L”为域名的网站进行销售活动等,对此C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未曾提出异议。

2017年C公司与A公司因合作模式产生争议,C公司单方面停止供货。由于合作协议依然有效,A公司仍需按照原有合作模式履行协议,因C公司禁止A公司使用网站对外销售、推广,A公司只得另行以“L”商标注册网站销售B公司产品。

此时,作为“L”商标持有者的B公司向A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A公司未获得B公司授权使用“L”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50万。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注册“L”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10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 例 分 析

案中,我们代理A公司应诉,由于A公司未获得B公司明确的商标授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A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A公司向法院提交有关双方合作模式的证据,用以证明C公司明确知晓且同意A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一审法院采纳了A公司的主张。但同时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A公司与C公司具有合同关系,与B公司并无直接关系,而A公司使用B公司“L”商标为域名宣传B公司产品的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网站经营者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特殊关联关系,因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审中,围绕上述裁判,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另案判决(判决认定A公司与C公司应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以及最高院审理的类似案例,证明A公司使用B公司“L”商标为域名仅为销售B公司产品,为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基于合作协议而注册“L”商标为域名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销售B公司产品,突出产品来源,属于正当使用。



3 案 例 启 示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作为经销商、分销商或者其他销售主体,为了能在商品交易体系中获得利润,必然要对其销售产品进行市场推广与营销,在没有明确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对于商标的使用是否正当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商品是否来自于注册商标权利人

此为正当使用商标的必备条件,若商品并非来自于注册商标权利人,则直接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对已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基于为进行商品销售所采取的正当营销手段

如何界定正当营销手段,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在实践中,法院常以“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使用者和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作为判断是否超出商标合理使用界限的标准,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在我们所代理的案例中,一审法院也是以此为标准认定A公司超出合理使用界限。但一审法院未能考虑A公司虽未与B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却与其关联公司C公司之间构成销售代理关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负责B公司产品的推广、销售、售后等服务,因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特殊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商标的正当使用界限应当以能否履行合同目的为判断标准。也是基于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不构成侵权。


4 总    结

在销售代理关系中,作为经销商、分销商或者其他销售主体,必然要对其销售产品进行市场推广与营销,若因无单独的商标使用授权禁止对已注册商标进行正当性的合理使用,则无疑破坏市场基本运营规律。但作为销售主体而言,若能够在合同签订之时便明确商标的使用界限,更能保护自身利益。而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亦应当知晓并非所有未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若要禁止合作方的某些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ND



特别声明

欢迎转载、分享本网站内容。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宸章”及作者姓名。宸章的资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对某一事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和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于嵘彬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领域  以商事争议解决、企事业单位合规法律顾问为执业方向。

高度责任 完美表现

High Stakes, High Performance








邵阳专利知识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zhuanlizhishi)提供邵阳市专利知识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