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擅自生产玉米种子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70293.9,品种权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经品种权人授权,A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 2011年8月,A公司发现本案被告B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 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用其生产的侵权种子,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应认定构成侵权
经本院审查,北京浩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第HSG-11112306号检验报告,其鉴定人个人具有司法资格,但北京浩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资格鉴定代理资质。经本院解释后,A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本院批准,我们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本案中从张掖市甘州区种子管理站提取并经张掖中心公证处盖章的被诉侵权玉米种子进行了检验,与本案相同。案子。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吉祥1号”标准样品进行了品种真实性比对。 2012年3月28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JA2012-035-003检验报告记载,待检样品与标准“吉祥1号”样品无显着差异。评估机构向A公司收取评估费5000元。
律师声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已获得农业部审定。该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维权公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为本案“吉祥一号”玉米厂玉米新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有权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本案中,A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掖市甘州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公证员陪同下,在陈寨村六社区陈秋林种子生产场提取了被诉侵权的玉米样品,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植物新品种专利的。本表载于2011年4月30日赣州区种子管理局制作备案的《赣州区2011年玉米种子生产面积统计表》。明天地种业在党寨镇陈寨村生产种子5457亩。 2011年可以相互印证。据此,确认B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陈寨村6号社区非法生产、繁育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 B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非法生产“吉祥一号”玉米种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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