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聂义强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的第47755304号“中智E家”商标获得初审公告,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被异议商标“中智E家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805号“中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估价”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人事管理辅助业;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中智”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简评: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
本案中,异议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一级企业。中智集团成立于1987年6月,总部位于北京,先后经历了创业起步、全国拓展、多元化发展、探索转型发展四个阶段。截至目前,中智集团共设有315家境内外分支机构,服务网点遍及全国388个城市。2022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76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65位,连续多年领航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中智”商标品牌在中国“人事管理辅助业,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中智E家及图”为文字与图形结合商标,使用于3508组“寻找赞助”服务,异议人“中智”是纯粹的汉字商标,使用于“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估价”等服务上,二者不属于类似服务,但是考虑到“中智”商标在“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估价”等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国知局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意义:
对待他人注册的完整包含客户知名商标行为,应积极收集客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及时提起异议申请。本案也启示我们,“中智”商标权利是需由多个维权行为争取,才能愈加巩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有为团队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异议申请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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