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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基于新加坡商标提交马德里申请问题探讨

马德里国际注册因其申请的便捷性、费用低廉等优点被国内很多企业选择,但也有一些企业因为国内基础商标无法获得注册,或担心其稳定性,或有其他考量,倾向于以国内企业的名义基于在其他马德里缔约方的申请/注册提交马德里申请。因新加坡是国际上较为活跃的一个市场,且在商业上与中国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一般企业会首选基于其新加坡商标提交马德里申请,因此我们以新加坡为例,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需要说一下申请人资格问题,在《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Article 2(1)(i)中,对于申请人资格是这样定义的:

当基础申请已向某缔约国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进行时,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注册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该缔约国内居住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where the basic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with the Office of a Contracting State or where the basic registration has been made by such an Office, the person in whose name that application or registration stands is a national of that Contracting State, or is domiciled, or has a real and effective industrial or commercial establishment, in the said Contracting State.

第一、二点无需赘述,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即工业或商业机构。

如果申请人在新加坡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则申请人(非新加坡国民或居住在新加坡)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国际申请。申请人是否在新加坡拥有真正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是一个事实问题,这取决于对个案所有相关因素的评估。

我们认为,在确定是否满足“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条件时,可考虑以下因素(非详尽):

1.申请人是否在新加坡有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是进行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单纯的仓储设施或信箱;

2.申请人是否在新加坡机构定期开展工业或商业活动和交易;

3.申请人是否参与新加坡机构的业务的招揽或广告宣传;

4.申请人是否在新加坡有员工照顾申请人的事务;和

5.如果申请人雇佣代理人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a) 代理人是否有权代表申请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b) 申请人对代理人经营业务的控制程度;

(c) 申请人对代理人开展的业务融资的贡献水平;和

(d) 代理人是否在其场所或营销材料上展示申请人的姓名,如果是,代理人是否以表明其代表申请人的方式展示。

此外,我们以不是马德里缔约方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为例,通过马德里的“Madrid Monitor”模块,查询发现确实有这两个地区的申请人基于新加坡商标提交了马德里申请,例如第1436744、1085352、1578905、1380662号国际注册等等。同时也发现有加拿大企业基于新加坡商标提交了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例如第1303087号国际注册。

马德里体系申请确实有其值得选择的方面,但在灵活性方面却不如单一申请,如国内企业选择基于新加坡商标提交马德里申请,需要通过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提交,也即需要委托新加坡事务所办理,此外,因新加坡加入的为“马德里议定书”,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相比,在某些缔约方的官费上要贵一些。所以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之初,选择专业机构对两种方式在费用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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