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欧盟的重要国家之一,也是欧洲各国中与我国贸易最为紧密的国家之一。2018年,中德双边贸易额达1839亿美元,中国已连续3年成为德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前不久,在默克尔总理访华期间,中德企业签署了众多合作协议。正是由于我国与德国间进出口来往紧密,而海关在货物进出口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德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知识产权体制
德国海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之一,负责在口岸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德国各级海关根据分工负责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的查扣工作。德国海关体系由高、中、低三级单位组成。联邦财政部是德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汉堡、科隆、纽伦堡等八家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为中层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海关总局为基层机构。在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下设有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协调海关系统对境内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的查扣工作,阻止主要来自外国的假冒商品进入零售领域,为工商业界提供法律保护。
德国关于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国内立法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海关执法措施主要规定在分散于各知识产权相关法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等。同时,在所列举的各部国内法中都明确规定,当国内法和共同体法相冲突时,以共同体法的规定为准。
在欧盟,知识产权的侵犯有可能发生在多个成员国的边境上。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多个成员国或是所有成员国内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可以根据欧盟理事会提供的一种程序,即只需要向其中一个成员国提交申请,便可以申请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的海关进行行动。因此,各成员国内部保护性政策只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1)当只需国内采取措施而欧盟法又留有余地自由裁量时,此时适用的对象为受国家保护的产权形式(例如实用新型和未经注册的商标),目的一般是为了打击平行进口;(2)采取的控制行动仅限于国内商业范围。
就欧共体法律规定的边境措施而言,其可以针对注册商标(德国注册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中涉及到欧盟或德国的商标、欧共体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侵权商标和符号,著作权和邻接权,德国和欧共体注册外观设计,医药产品植物保护产品条例规定的专利和补充性保护证书,德国和欧共体植物新品种权,德国国内法保护的地理标志等。根据德国国内法,海关行动也可以在以下情况中开展,包括实用新型,通过德国法保护的未注册的标志以及商业名称,例如公司名称和职务头衔,以及半导体产权。值得一提的是,游客行李中所携带的商品不属于边境措施的对象,除非所携带商品的数量超出了海关的最高限制标准或者有证据显示所携带的商品是用于商业目的。还应注意的是,在德国内部,根据其海关总署法,海关不仅能够在靠近边境的领域,还能在余下的其它德国国土上对侵权产品进行扣押。
平行进口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欧盟理事会规定,欧盟成员国海关授权不适用于平行进口的货物,欧盟成员国可以制定国内法授权海关管制平行进口的货物。在德国,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平行进口应当属于海关执法的管理范畴,且这种观点得到了德国联邦政府的支持。
知识产权执法
德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申请程序包括:尽可能多地提供可能侵权者的信息,向慕尼黑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ZGR)的海关部门提出执法申请,获得ZGR的批准,向海关部门不断更新可能侵权者的相关信息。其中,申请德国海关保护所需信息包括涉嫌商品侵权的所有信息以及关于错误申请的责任承担材料。涉嫌商品侵权的所有信息尤其是指对于商品的精确和详细的描述以及商品涉嫌侵权的类型。申请人还可以提交有关商品的销售渠道,运输途径以及侵权商品和被侵权商品的技术区别特征等补充信息。责任承担材料是指一份责任声明,或者一份绝对的无限担保(在采用国家边境措施的案件中)。启动海关保护的前提是“明显侵犯知识产权”,判断是否明显的标准是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信息和海关当局掌握的其他事实情况是否能够提出合理怀疑。然而在实践中,判断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之类的问题一般是根据权利人对产品的鉴定。海关部门没有也不可能对是否存在确实的侵权进行法律评估。但是,在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认为海关在判断是否侵权的过程中有义务进行对自己的评估。
德国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扣押包括依申请扣押和依职权扣押两种方式。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海关当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过境货物存在侵权,可以暂停货物放行或者对货物进行扣押,但这种当然措施表现为短时期内对货物的暂停放行和扣押,目的是为了保障可能受侵犯的权利人得以有时间向海关提交保护申请。只有当权利人在这3个工作日之内向海关提交了相应的保护申请,海关才会开展下一步保护措施。在德国,海关当局在当然行动中不是处于一个主导的地位,归结起来,海关的全面行动给货物所有人/持有人带来的实质性损害是由权利人的申请造成的,因此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的是权利人/申请人。
对于货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救济措施包括向海关提交保护信以及提交保证金。在海关保护中,潜在的侵权人通常会向海关提交保护信,站在潜在受害方的角度来阐述他们认为不存在侵权的理由。但这种保护信的力度较弱,通常不会被采纳,因为海关部门无法对侵权是否存在这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估。对于侵犯外观设计权、专利权、补充保护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货物,可疑货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进口商可以缴纳一定量安全的保证金要求海关放行。具体过程包括释放货物的通知下达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交对简易销毁程序的反对意见,并启动澄清侵权事实的程序以后,报关员、货物所有人和持有人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交安全保证金并移交货物。有关申请内容会书面通知权利人。为了保证规则的统一性,暂停货物放行的海关办公室会向中央海关机构就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内容进行咨询,然后才给出一个具体的合理的保证金数额。从暂停放行到确定保证金数额这个过程至少要持续1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是20个工作日,有时还会更长。如果货物在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扣留了多次,海关将对每个案件重新定立保证金数额。一旦海关决定放行货物,那么所有可能针对此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反对或者异议,都必须毫不拖延地进行,因为此程序过程中无法放行货物而将导致被控侵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基于同样的原因,在实践中,对于反对程序中的海关措施的合法性也没有开展相应的审查程序。然而,此时权利人有权向专门法庭申请隔离已放行的货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货物被确认侵权后,仍有可能从德国出口。海关无权反对货物从德国出口,对于在运输中和处在自由贸易区或者自由贸易仓库中货物可以采取措施,但并不当然包括采取扣留货物的措施。因为出口通常是由边境措施和民事法律程序管制。在此背景下,出口仍被归于商品流通中的一环,而不是侵权行为的独立组成部分。海关同样可以对在运输中和处在自由贸易区或者自由贸易仓库中的货物采取措施。至于海关是否能够在这种情况下扣留货物,则完全取决于成员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行为本身视为一种侵权或者是可能的侵权。根据一个德国的案例判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和存放在自由贸易区或者自由贸易仓库中的货物不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然而如果有其他具体情况显示货物仍然极可能被投放到市场中并造成侵权,那么海关依然可以采取扣留措施。
德国海关还可能使用简易程序销毁货物,但必须得到当事方的认可。如果受影响的当事方表示反对,权利人必须重新启动一项侵权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侵权得以确认,法庭也有可以要求销毁货物。简易程序销毁货物的替代途径包括转移出销售渠道,在德国还包括强制执行索赔和慈善捐赠。(以上成果由湘潭大学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ipa.gov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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