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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56484号“芒果之魅Mango temptat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9656484号“芒果之魅Mango temptat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0000093686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巧仙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4年1103日对第9656484号“芒果之魅Mango temptat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ANGO TEMPTATION”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大批量、规模性的抢注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商标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注册清单;2、申请人部分“VICTORIAS SECRET”商标注册证;3、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地的商标注册清单;4、申请人公司2003年年报中关于“VI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部分财政数据;52008-2011年部分中国消费者订购“VICTORIAS SECRET”服饰类商品并寄送到中国大陆地址的订单发票及摘译;61997-2007年部分中国消费者订购“VICTORIAS SECRET”服饰类商品并寄送到中国大陆地址的订单发票;71997-2007年部分中国消费者订购“VICTORIAS SECRET”服饰类商品并寄送到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址的订单发票;81995-2003年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服饰商品在中国销售的部分订单记录;9、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服饰类商品销售给中国客户的部分运输单据;10、申请人中国制造商名单及地址列表;11、申请人邮寄至中国的服饰商品产品目录册;121999-2003年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品在世界各地的商品目录册;131998-2006年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商品在世界各地的商品目录册;14、从知名搜索引擎百度及谷歌上就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商品为关键词而获得的中文查询结果;152000-2007年部分网络媒体对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品牌的相关报道;16、网络上下载的各大媒体2008-2011年间关于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新闻报道;17、《申江服务导报》200532日题为“名鞋宠爱”的文章;18、《新华网》20091123日题为《名模刘雯变身维多利亚的秘密天使》的报道;19、《VOGUE时尚网》20091127日题为《刘雯成为亚洲首位维多利亚天使超模》的报道;20、《ELLE》网2009124日题为《中国最亮眼超模刘雯》的报道;21、《嘉人》网20101117日题为《刘雯再战维多利亚秀场》的报道;22、凤凰网对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2009年度时装秀的专题报道;23、《经营者》2009年第1期题为《10亿美金打造奢华内衣秀》的报道;24、《中国服饰报》2009124日题为《维多利亚的秘密回归纽约》的报道;25、《艺术与设计》2010年第3期题为《从色彩形态看女性内衣的装饰性设计》的文章;26、从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获得的1998年至今中国媒体对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的报道;27、商标局和商评委上述异议案和异议复审案的裁定;28、从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载的上述商标的详细信息;29、申请人网站上关于“MANGO TEMPTATION”产品的相关打印件;30、申请人上述谷歌网站搜索结果;31、申请人上述淘宝网和其他电子商务网站搜索结果以及“MANGO TEMPTATION”商品网页;32、从商标网下载的上述商标详细信息;33、从商标网下载的上述商标详细信息;34、义乌市香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官方主页下载。

申请人于2015年731日补充以下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具有密切关系,以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首的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和个人针对申请人以及其他世界知名品牌进行了疯狂的商标抢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为首的多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和个人共注册近800件商标,其中,针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的商标进行抄袭和抢注总计超过200件;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的商标多达198件;其关联公司诗蜜儿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的商标计有24件;其管理人员毛巧仙针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抢注的商标计有15件。申请人申请将第965648410208771102087721041398299247018763706号案件合并暂缓审理,并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于2015年731日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4)杭滨知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2、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相关网站、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站和诗蜜儿有限公司的介绍;4、从商标网下载的上述商标的详细信息;5、相关网页打印页的公证件;6、从商标局网站上下载的上述商标的详细信息;7、从商标局网站上下载的诗蜜儿有限公司商标的详细信息;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关网页以及诗蜜儿有限公司网站相关打印页的公证件;9、从商标局网站上下载的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所有商标清单;10、相关案件的判决;11、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一个普通的英文词汇,不是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提供的多数证据是英文资料,应不予采纳。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知名度不能代表“MANGO TEMPTATION”商标的知名度。申请人没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我国大陆区域内使用过“MANGO TEMPTATION”商标并具有知名度。申请人的商标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侵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信原则,不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被申请人与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及英国诗蜜儿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引用的案例与本案无关。对于申请人已经过了补充材料期限再提交的证据应不予采信。本案的审理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和其他商标合并审理,也不能延缓审理。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和销售单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其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和异议的裁定书。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亚马逊、美丽说等网站关于“MANGO TEMPTATION”商品网页打印页;相关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声明书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6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于201287日获准注册。

2、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是英国诗蜜儿有限公司(Dear Body Limited)属下一家以生产沐浴系列,洗护发系列,礼品套装系列为主,内外销,自有品牌,OEM协同发展的个人护理用品公司。被申请人为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监事。

3、至我委审理时,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665件商标,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诗蜜儿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49件商标,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5件商标,上述商标大多数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对申请人超过补充证据材料期限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本案中,我委已将申请人超期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交换给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可予采信。故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超期提交的证据应不予采信之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本条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并不具有欺骗性,也未对其指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作超出其特点等固有程度的表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涉及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中,证据426主要是申请人“VICTOR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在内衣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证据材料,而非其 “MANGO TEMPTATION”商标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知名度证据材料;证据2931及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亚马逊等网站有关“MANGO TEMPTATION”商品的网页材料,或由域外形成,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MANGO TEMPTATION”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市场范围内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MANGO TEMPTATION”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MANGO TEMPTATION”与申请人“MANGO TEMPTATIO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65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THIS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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