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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药品上市专利权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拟增加专利开放许可激励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并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专利技术的转化率、实施率却并不高,为提高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本轮专利法修改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根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有观察指出,该制度或可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专利诉讼。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此,草案三审稿予以采纳并作出相应规定。

拟完善跨区域专利侵权处理措施

当前,专利跨区域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法修改也对此作出回应。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对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跨省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很多,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能否做得到,建议研究;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授权确权部门,不宜过多地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限定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可。

对此,草案三审稿将相关规定修改为: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有的意见提出,为保护中国专利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拟规定药品上市专利权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草案三审稿拟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此前,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属于新确立的制度机制,涉及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平衡,应当稳妥推进;对于其中涉及专利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宜作原则规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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