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20人次发言。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改革,出台一系列重要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和效率,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大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要更加自觉地站在“两个大局”高度,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审判能力和审判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部署要求落实好。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树立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理念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实现突破,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增长,树立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理念的紧迫性更加凸显。建议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的原则,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推进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有的出席人员建议,逐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流转利用的司法理念,通过司法审判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流转与利用,在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中体现制度的激励和保护作用。
二、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先后不一、证据要求各异,相互交叉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交织,在程序、管辖权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建议深入研究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诉讼证据规则,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不同诉讼有效衔接。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专利商标的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二元分立”的现状影响纠纷解决,建议进一步研究改进。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集中管辖后,案件交由部分设区的市、区(县)人民法院专门审理,但此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审查起诉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地管辖进行,管辖法院和异地公安机关、异地检察机关间刑事管辖权衔接不畅,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只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沟通协调,打通痛点堵点,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有些企业、个人利用知识产权规则,大量收购版权,进而以“维权”名义滥诉使用者,要求高额赔偿。这种把维权当作生意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严重影响创新创造,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关注。
三、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宽、覆盖广、涉及方面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议把强化全链条保护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等各环节各部门的协同协作,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努力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活动呈现跨区域的新特点,而跨区域执法司法行动缺乏协调联动和快速高效的数据共享。建议推动构建跨区域执法司法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指导省级司法机关与其他省份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在司法数据共享、案件取证和证据保全等方面加强协助,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四、切实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的支持保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2年多来,知识产权审判“案多人少”的现象比较突出,建议适时开展工作评估,并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协调推进,统筹考虑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动人员力量与任务数量更加平衡。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知识产权法庭从地方法院借调了不少法官,审判队伍轮换频繁。建议按照“编随事走”的思路,推动解决编制问题,同时大力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想方设法稳定审判人才队伍。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研究推动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保障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专门性。
五、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新问题的研究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大国博弈的核心要素,西方国家频频利用核心技术对我国“卡脖子”、滥用“长臂管辖”、侵害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在5G通讯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迫切需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前几年,我国在平行诉讼高发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领域,探索完善“禁诉令”适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建议继续积极探索,切实用足用好,坚决维护我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大数据、区块链、5G、人工智能、AR技术等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新型知识产权纠纷、网络侵权、非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等不断增多,很多案件纠纷呈现网络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审理难度加大,建议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力度,着力在完善法律依据、运用技术支撑、创新方式方法等方面下功夫,强化审判队伍对新领域、新业态、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益。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审判功能建设,推动审判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科学计算权利人损失,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助力解决“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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