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能否解除合同)
一、如何利用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合同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人对后履行义务人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可能导致后履行义务人到时无法履行义务提出的抗辩.合同法应该有详细的解释.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驶不安抗辩权,需要书面通知后旅行方,并给后履行方一定的期限.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对方不予赔偿的,可以诉讼解决.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履行者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着丧失履行能力,应先通知后履行者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应给对方一定期限要求提出证明或担保;第二阶段,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履行者依然不能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者正式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如果在第一阶段后履行者提供了相应的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合同将继续履行,但对于合同履行延后而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都不用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纵横法律网 罗森律师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举例: A和B签合同约定A先向B供应设备,B收到设备后再付款。那么A是先履行的一方。如果A有确证表明B丧失给付货款的能力,可以要求B先给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A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即拒绝供应设备)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的内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能否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不能与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抗辩权。在行驶抗辩权之后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但是之间有一个时间过程。
可以。但是有条件,你要给与对方一定时间段的履行期!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过期不履行可解除但要通知对方。要保留证据!
发生了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的先履行义务人对后履行义务人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可能导致后履行义务人到时无法履行义务提出的抗辩.合同法应该有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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