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能否加速债权到期(不安抗辩权条件)
一、不安抗辩权能否加速债权到期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有“加速到期条款”,即在还款期届满之前,当出现约定事由时,如迟延利息、遭受重大损失、存款被冻结、破产清算等情况,贷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该约定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在破产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行使抵销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未有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可否直接援用破产法上“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债权一律视为已到期”的规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履行者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着丧失履行能力,应先通知后履行者其将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应给对方一定期限要求提出证明或担保;第二阶段,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履行者依然不能证明其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者正式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如果在第一阶段后履行者提供了相应的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合同将继续履行,但对于合同履行延后而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双方都不用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纵横法律网 罗森律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就是合同相对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提出相应担保要求,在对方无反应的前提下,停止履行合同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举例: A和B签合同约定A先向B供应设备,B收到设备后再付款。那么A是先履行的一方。如果A有确证表明B丧失给付货款的能力,可以要求B先给付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A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即拒绝供应设备)
二、不安抗辩权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A只要不安,即可抗辩。哦,那就加上D和E。我还以为要最优选项的单选 .又看了下,破题,肯定不是真题。题干的意思更应该是情节而不是条件,因果性反了
B,不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约定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或者履行债务的能力明显减少,以致可能难以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对方也没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项只说经营状况恶化,没有说“严重”恶化;C项没有说“以逃避债务”,或说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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