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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类型具体有哪些(债的担保的三种类型)

债的担保类型具体有哪些(债的担保的三种类型)

一、债的担保类型具体有哪些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憨海封剿莩济凤汐脯搂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无论是抵押、质押还是个人或公司担保,都是一种担保形式。不同的担保形式引出的贷款品种也不同。以银行贷款为例,包括:担保公司担保企业贷款、票据质押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核心企业+配套加工企业贷款、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贷款、林权抵押担保贷款 大型机械设备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等,很多。向你推荐一个投融资业内人士的博客,博客名字就叫“投资融资那点事”,您可以看一下,其中有很多担保类银行贷款的各个业务的介绍和分析,看后相信会对你有很大的帮助。通过百度搜“刀客老赵”,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他的博客。

抵押债券,就是用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券,如房屋,土地。质押债券,就是用动产抵押担保的债券,如存货,应收款。保证债券,就是以别的公司或者个人信用为担保的债券。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留置权的基础债权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但是《担保法解释》又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所以,根据后者,但凡有牵连关系的都可以留置。

1、没有经济合同法这个法律;2、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实质上分两种;3、一种是“人”保 —— 保证;4、另一种是“物”保 —— 质押、抵押、留置。5、基本就这几个。

二、债的担保的三种类型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一)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如下: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二)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具体有以下区别: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1)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2)定金;(3)抵押;(4)质押;(5)留置。

信誉和财产。 但银行一般都不采用信誉担保,所以,现在担保一般讲的都“物”的担保,即有价物品做物质保障。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三、动产(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四、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定金: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设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借助于这种关系,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一定的保障。这种关系就是担保之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从债。担保之债是为保证主债的履行而设立的,它对所担保的主债来说是从属性的。担保之债的发生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担保之债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债的担保有五种:违约金、定金、留置权、质押权和保证。 愿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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