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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调查权,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掌握企业登记及经营状况及相关联企业情况的机关,也包括掌握被执行人户口的公安机关,等等。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拒不协助的,可以妨害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等。

      对调查所了解的并且是执行案件所需要的材料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对于调查中了解的资料、情况可能涉及个人的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依法保密的义务。

      至于保密的范围,应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办理。

      ,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决定执行方法、适用执行措施的重要前提,也是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

      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金钱的查找,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首先考虑的执行方法是给付金钱,简便易行。

      然后才考虑等值物的执行。

      金钱的查找,在这里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在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

      现以查找银行存款为例,简述几种查找途经。

      查找银行存款,关键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帐号。

      然后才能适用查询、冻结、划拨的执行措施。

      ,1、由当事人提供帐户、帐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经济往来中关系密切,往来资金也基本是通过银行结算,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往来的信件、电传、电报文稿中查取。

      ,2、到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帐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因此,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3、到被执行人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帐号。

      企事业单位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都有档案。

      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有帐户、帐号的记载,特别是交税款时都是通过银行缴纳,查取的帐户、帐号多是正常使用的。

      ,4、利用被执行人交纳的水、电、保险、邮电等费用,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查找帐户、帐号。

      ,5、从被执行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帐号。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提供,可依法搜查财务部门,但搜查和查阅帐簿工作一定要迅速,防止被执行人与开户行串通,转移存款。

      ,二、动产的查找,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查找机动车辆的方法: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对经常停放在被执行人处的车辆进行审查;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

      同时,到交通部门查询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的交纳情况,对那些“公车私照”弄虚作假的行为也能查得一清二楚。

      对航空器、船舶的查找,除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供情况外,可到主管登记部门查询。

      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查找,可以直接到生产车间、施工现场、工作室等场所直接查看,并审查其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原始凭证。

      其数量价值可一并查清。

      同时,也要留心对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查找。

      ,三、不动产的查找,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除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咨询被执行人外,可查阅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权利证书,或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管理部门查询。

      ,四、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扩大查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就要考虑有无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

      ,被执行主体有直接主体、连带主体、代位主体三种。

      直接主体是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主体。

      连带主体、代位主体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是出现了在审判程序中未曾发现的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变更和追加的新的被执行主体。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从形式上扩大了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增加了查找被执行财产的线索和可能性。

      从本质上看,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过程,也是查找被执行财产进一步深化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10种情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通常是通过审查企业的性质、结构、有无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来确定的。

      仅举一例,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查找方法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审查开业登记和验资单位的验资证明,然后审查被执行人的现金帐簿,并询问被执行人。

      一般可以查清。

      如果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有抽逃行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连带主体、代位主体确定后,就可以按照前述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查找他们的财产,然后决定执行方法和适用执行措施。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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