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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视角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监管与合规要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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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或开办下列全部或部分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发行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05

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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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相关监管职责划归给银保监会后,一般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受到与金融租赁公司更为趋近的监管。

可以预见,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一般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陆续出台本地区的具体监管细则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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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常见不合规事项及/或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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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海通恒信(HK.1905)

针对上述问题,海通恒信采取的措施包括:(1)公司取得了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该公司过往经营中未发生过医疗器械质量纠纷,不会在无该等纠纷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2)截至递交上市申请之时,公司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02

售后回租业务下的核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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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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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称“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
[3]根据该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有关公告,该公司名称由“必美宜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股份简称由“必美宜”变更为“恒嘉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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