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受援人郑某自2017年12月7日入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一职。自2020年5月16日从该公司离职,在提出离职申请时,受援人与该公司明确约定未发放的工资提成将于一年后进行清算,在此期间受援人一直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致未得到妥善解决。2021年7月1日,受援人郑某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受援人郑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向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
本案由我所指派李明明律师作为受援人郑某劳动争议一案诉讼代理人,李明明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了解案情,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李明明律师在案件指派当日与受援人一起详细梳理案件材料,考虑案件的时效性在当天与受援人一起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场完成立案,后再次梳理证据又向承办法官邮寄了补充证据材料。2022年3月7日,在房山法院燕山法庭现场开庭,房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受援人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在李明明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受援人与公司达成一致,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提成留存及工资差额共计16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已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已裁定不予受理,劳动者虽有权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但一审法院是否会进行实质审理还是仅就程序问题进行审理后驳回起诉。另一个难点在于劳动者一直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手中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工资绝大部分都是其上级领导或公司指定的人员对其进行发放,律师在接手该案件后所有重心都围绕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大量的证据准备,最初的担忧和顾虑是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外,发现在郑某工作期间有部分时间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一审中增加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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