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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半年,给债务人画个像

前言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从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已逾半年,在这段时间之中产生了许多个人破产案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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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披露的数据和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首月,深圳中院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其中: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截至2021年8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699件,其中破产清算申请589件、重整申请67件、和解申请43件,破产清算占据了绝大比例。目前,已立案审查的申请有40件,其中启动破产程序12件,裁定不予受理9件,撤回申请7件,其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共有10件个人破产申请案件未被公开。究竟何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我想这些真实的案件给了我们最好的回答。

债务人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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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年龄方面,从依法公开的债务人信息来看,债务人年龄主要集中于30岁到50岁这个大区间内。而其中年龄最大的债务人是目前已迈入76岁的古稀之年,年龄最小的债务人则出生于1990年,目前31岁。巨大的年龄跨度充分体现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保护的平等性,同时也体现出破产法适用的广泛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速度迅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从性别方面来看,债务人以男性为主体,约占债务人群体的60%以上。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女性债务人的比例也在随着条例实行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提高,在目前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女性债务人占比已达3成。

从破产原因来看,绝大多数债务人是由于创业失败或者经营困难而申请个人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之内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有想法的年轻人和公司提供制度兜底,解决创业失败的后顾之忧,充分增强了普通人创业的积极意愿,个人破产法鼓励创新的基因被体现出来,为深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助力。除了为创业失败兜底之外,家庭突遭变故也在个人破产原因之中占据了重要一部分,个人破产法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鲜明品格通过一桩桩案件被勾勒出来。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已得到广泛认可,该理论认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之内人类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这是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所必经的阶段。个人破产法通过制度安排为社会中的个人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我国社会共同富裕的实现,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从债务人职业这个维度来看,大部分为工程师、程序员,还有一部分为个体经营者,其他债务人则为自由职业者,均有创办企业或者自主经营的经历,其职业具有不稳定性的特征,收入波动较大,职业风险较高。由于对创业缺乏基本的风险控制或没有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再加上新冠疫情蔓延的影响而导致无法偿还债务。但令人庆幸的是大部分债务人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均在努力工作来偿还债务,偿债意愿和偿债努力比较强烈,愿意维持较低的生活水准并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和法院的工作。再来看一下债务人的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从公开的债务人信息显示,绝大部分债务人均没有房产等固定资产,财产形式主要为现金,收入波动较大。现代人生活离不开家庭,个人并不能脱离家庭而存在,因此个人破产也必须对家庭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从已公开的9件案件来看,对于已有婚姻家庭关系的个人优先适用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形式,个人破产法则通过帮助债务人“重获新生”,一方面体现对债务人本人的宽恕,另一方面也强调其扶养义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可免责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与企业破产相比,个人债务人负债规模较小,但偿债率极高。在已裁定终结的2个重整案件之中,债权本金的偿债率为100%,其余债权均为0。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充分展现对债务人的宽恕。在已公开的破产案件之中,债权规模处于362万元至73万元之间。债务类型比较丰富,债务涵盖信用卡、银行借款、网贷等多类型;银行是个人破产案件之中的主要债权人,其余债权人则主要为债务人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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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破冰之举,实施仅半年便展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适应力。通过对债务人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老赖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而实现保护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的目的。个人破产所要保护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最明显的特征便是其偿还债务的意愿是否强烈,个人破产让债务人放下经济包袱的同时也能重新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积极创造财富。与此同时,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债权人得以参与到破产程序之中来。个人破产具有社会关系复杂、周期较长、信息琐碎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解决个人破产问题并不能单纯依靠司法力量的解决,依靠与新成立的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动强化,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增强社会对个人破产的信赖。个人破产作为一种促进个人债务重生的有效机制,在小微企业众多、创业创新氛围浓厚的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为供给侧改革以及营商环境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对于个人破产的未来,我们满怀信心。

责任编辑:陈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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