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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质押的顺序及实现顺序

   1.我国债权质押的顺序及实现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425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履行债权,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质权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物。由此可见,质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因此质押物必须先于债权受偿,且先有质押物,后有债权。

  2。质权何时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的生效时间,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确定。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的。由于动产易于转让,如果不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就很难控制它。因此,为了保证动产质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以质物设立动产质权。交付是有效性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并不等于质押的成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之前,不发生质押效力。质权人只有将质物转移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生效。质押财产是否转移是判断质押是否有效的标准。当事人未转让质押财产的,质押无效;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质押无效和合同无效是两件事。问题,它们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3。质权人的权利:

   (1)质押财产的占有

  质押物必须是动产的,也可以通过专户、印章、存款等形式指定后作为质押物。

   (2) 收取利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利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利息首先用于冲减收取利息的成本;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质押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给质押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保全

  质押财产可能毁损或者大幅贬值,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或者清偿第三人。与出质人一致。人们取款和存款。

   (4) 优先付款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仍未得到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押财产,并对质押财产行使一切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但质权人未行使其权利,导致质物价格下跌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法律快报》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的我国债权质押的顺序及实现顺序。由上可见,债权质押的处理需要按照法定情况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咨询法律快讯,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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