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外债务与债权,可以说催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面可以帮助企业催收应收账款,可以最大程度的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理。但是要做好催收工作也并非是那么的简单的,如果存在不规范或不严谨的地方,很有可能为以后的诉讼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例如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企业的债权就因催收工作存在瑕疵而有一定的风险。
2017年3月,甲公司欠乙公司3千万工程款已到期,乙公司每年都向甲公司发《企业询证函》进行催债,乙公司收到《企业询证函》后一直未答复,也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20年9月,乙公司委托我所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违约金、利息等。我所接受代理后,分析该案存在两点风险:
一、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乙公司给甲公司发送的《企业询证函》中载明“本询证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既然并非催款,是否可以认定乙公司发送此函之目的并非索要欠款,因此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而该欠款从到期至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已过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起诉前,若乙公司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或其它形式取得甲公司认可欠款事实并同意履行的承诺,则可消除此风险。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拒付工程款?
乙公司为甲公司钻井9口,但是都没有出油。虽然双方约定以钻井井深结算工程款,但是合同中并非明确约定,对方是否可以钻井9口未出油来进行抗辩?起诉前,乙公司需收集以钻井井深结算工程款的证据,比如施工记录、对方认可乙公司完成任务的录音、书面证据等。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圆满解决。但是本案的一些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反思:
首先,乙公司只是为了内部审计、财务挂账使用而发送《企业询证函》,其载明的“本询证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乙公司应当发送正式的催款函,明确主张权利。
其次,在合同管理上,乙公司做的也不是很规范。在该项目合同的履行中,开工、施工、验收、投产等重要节点的资料都不是很完善,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工程项目施工的关键节点工作完成情况应有书面确认资料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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