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写利息……
“小甄,我最近正看上一辆车,准备出手了,还差1万,你这儿支持一下呗?”
“呦,小贾,不错呀,到时候借我开两天啊!我手头倒是能倒腾出1万,是什么时候用,关键是什么时候还啊?”
“这两天就给我用吧,再晚就赶不上买车优惠了,到12月时,我今年第三季度的奖金肯定就发下来了,到时候还你。”
“行,你给我写个条,我用支付宝转给你,转到哪个账户?”
“转我尾号1234那个银行卡上吧。”
小贾写了个借条:
小甄看了一眼,就收了借条转了钱。回家后,小甄媳妇说,“哎,没收个利息?”小甄说,“朋友帮忙要啥利息”。
不过,小甄还是心动了一下。“万一,万一这点钱被赖了,能再要利息消消气吗?”
就这个利息,小甄还真没有什么可纠结的,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可见后文《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写的就更明确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甄这属于典型的没有约定利息情形,所以如果小贾到期也不还钱,小甄诉讼主张借款期限3个月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但小甄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法院可以支持(详情见下文第五条内容)。
一般朋友之间用于生活或日常消费的借款,多少包含一种互相帮助的意思。不过,现在生活中涉及“钱”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借钱不单是生活互助的问题了,有时也是一种理财选择,借钱的对象也开始从亲友向各种机构转移。当“钱”作为商品时,便有“成本-效益”的考量了,体现“钱”有成本的要素之一就是利息,法律上对于“利息”的规定也比较详细,下文跟朋友们分享几类关于利息的规定,以备不时之需。
1
第一,不管借贷双方是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没有约定利息,则法律不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
第二,如果约定了利息,但利息多少没约定清楚,则法律上根据借款主体是否均是自然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来说:
1.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是自然人,利息约定的不明确就视为没有约定,即法律不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主张;
2. 如果借款主体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借款时利息约定不明的,并不当然视为没有约定。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那怎么算“约定不明”?这是一个实务操作的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只强调一点,“约定利息的方式不规范”不等于“约定不明。”
2
法律上关于利率,有年利率24%、36%、超过36%、“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几种说法,这也是法律上对利率保护与否态度变化的节点。
首先,可能你以前经常听到或用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现在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已经废止了,这是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中的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进行限制的规定。注意,这一说法现在已不是判断利率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标准了,所以当你看到这类表述时要警惕了。
其次,双方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律支持。
再次,双方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约定无效,法律不保护,且人民法院支持出借人要求“返还已按该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或者将该部分利息充抵未偿还的本金”的请求。
最后,双方约定年利率介于24%-36%之间的,比如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30%。实务中,借款人已经按30%年利率偿还利息后又要求返还超过24%年利率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如果借款人尚未偿还利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30%年利率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未偿还利息的应按年利率不超过24%履行。简而言之就是“未偿还不支持、已偿还不返还”。
3
首先,法律禁止“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
其次,如果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金和利息。因为如果借款时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将导致实际履行的借款本金减少了,所以法律按实际交付的金额计算本金。
最后,如果出借人有这类行为,借款人务必留存相关证据。
4
首先,法律上,尊重借贷双方的实际约定,即当事人对提前还款事宜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实务中这类约定多种多样,借款时应了解清楚,如直接约定禁止提前还款、约定可以提前还款但重新约定提前还款的利率(通常高于正常还款的利率)、约定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等。
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上允许提前还款,并且规定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5
首先,法律上支持“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法律上尊重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实际约定,即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比如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不超过24%)、起算时间、支付方式等。
再次,法律上规定了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时的利率标准和计息期间:
1.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最后,逾期还款本质上是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在约定逾期利率的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如果都约定了,人民法院都支持吗?法律上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第一,借贷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比如可以约定按月还息,可以约定还息日等。
第二,没有约定又没有补充协议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也不能明确的,法律上根据借款期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偿还利息时间。具体包括:
1. 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参考法条: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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