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监管的日益加强,部分早年存在违规经营、非法经营的金融组织逐渐出现逾期兑付或经营困难现象,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企业尤甚。此类企业往往还同时存在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属于非法集资破产企业范畴。
目前,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成立由不同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办理。但由于专案组成立具有临时性,工作人员受专业方向、自身工作等因素影响,相关案件办理存在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尤其显现在进行全面资产调查、财产追收和统一清偿方面。
为有效衔接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保障非法集资参与人与其他债权人能够获得高效、统一、公平的清偿,优化、提高非法集资涉案资产与破产财产管理、处置、分配效率以及债权清偿率,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整体性解决有关非法集资破产企业相关矛盾,借助司法程序的公平性、有效性,将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纳入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中进行统一处置、统一清偿可有效解决前述非法集资破产企业可能涉及的各项问题。
就此问题,各级、各地均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以规范此类案件办理,实践中亦不乏成功案例,举例如下:
(一)非法集资企业破产案例
1. 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
浙江美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2日,是一家集养殖、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曾连续四年获评“温州市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后因盲目扩大经营、违规建设厂房、管理不善等原因,美福公司深陷债务危机,其开工建设的美福大楼停工,成为温州标志性的烂尾楼。该公司实控人以建设美福大楼为由向社会集资的资金总额逾1.9亿元,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6600余万元。
2016年2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美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8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中院受理美福公司对外投资企业温州市美福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系当地知名快餐连锁企业,该案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美福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集资参与人陆续申报债权,鹿城区人民法院发现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为化解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审判刑民交叉处置新思路,构建“刑民沟通+审执协作”新机制,确定集资受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统一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清偿;管理人拟定了相关债权调整及审查标准,合理衔接了刑事退赔与民事债权认定,有效协调了集资参与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2. 刑民并行处置网贷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国银保监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2]
温州金管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公司)成立于2015年,其设立、运营的“中潮金服网贷平台”于2018年7月14日发布借款项目逾期公告,涉及待偿资金2.06亿元、全国31个省份、1506名出借人。
后瑞安市公安局依法对金管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展开调查。经反复论证、谨慎决策,相关工作组决定在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引入破产清算机制,对金管家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2018年12月11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81破申3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陈某等平台债权人对温州金管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管理人审查,共有1056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66,217,732.26元。此外,经管理人依法执行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该案已进行了两次财产预分配,债权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案件进展顺利。
根据瑞安市公安局发布的历次关于“中潮金服”平台的案情通报,该局已于2019年5月14日将金管家公司股东中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截至2019年5月,金管家公司管理人已完成对第一期可分配财产的分配,总计7,562,659.27元,清偿率为4.73%;截至2020年1月19日,本案追回资金共计25,203,162.00元,均已移交金管家公司管理人,即将启动第四期资金预分配。
3. 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
“睡宝”是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宝公司)名下家喻户晓的床垫品牌。睡宝公司始创于1999年,具有超过20年的发展历史。2012 年以来,睡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企业负债近30亿。此外,该公司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刑事案件。
2017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20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单位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退赔253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亿八千五百七十七万九千七百一十六元八角。后睡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2刑终360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9年4月1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睡宝集团公司等2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2019年6月3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2破2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报道,根据重整计划,担保债权、税务债权、职工债权全额得到清偿,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0%提高到40%,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3]
(二)各级、各地关于统一处置、统一清偿规定
1.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对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统一处置的规定
2. 关于用于统一清偿资产来源的规定
3. 关于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的规定
4.关于债权审核、认定标准的规定
(三)律师观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之合法利益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亦是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统一清偿的重要法律基础。
综合上述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我们认为,集资参与人依据非法集资发生的相关事实或生效刑事判决依法申报的债权,非属法律明确规定的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其享有的权利一般不能优于合法的普通民事债权人。
此外,鉴于刑事判决文书通常为相关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主要依据,债权审核标准当与刑事判决文书中的损失数额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根据投资风险自担原则以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审核、认定相关非法集资债权时,仅应以集资本金为标准,相关利息、分红损失不应被纳入最终审定的债权总额中。
[1] 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网址:smp.weixin.qq/s/cPCIAGgFHTxhpPK6vDIvgA
[2]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干货!关于多元化解金融纠纷,这些宝贵经验+典型案例必须收藏》,网址:smp.weixin.qq/s/r7KcpcPct91B_o6W_Y87gA
[3] 人民法院报:《广西“睡宝”绝地重生记——广西防城港中院成功合并重整23家关联企业工作纪实》,网址:rmfyb.chinacourt/paper/images/2019-08/16/04/2019081604_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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